法律毕业论文6篇:反家庭暴力法评析 .docVIP

法律毕业论文6篇:反家庭暴力法评析 .doc

  1. 1、本文档共2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法律毕业 6篇 内容提要: ? 反家庭暴力法评析 ? 中国 变迁六十年的公民宪法意识 ? 深企15亿元 款滑落镇江 ? 近代 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初探 ? 浅析英国 法中的因果关系识别问题 ? 浅析共享单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规制措施 全文共33272 字 反家庭暴力法评析 【摘 要】《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反家暴进程中的重大 。通过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分析可以看出该法具有诸多亮点,例如创设了告诫制度、明确了特定机构和人员的强制报案义务以及规定了监护资格撤销制度。但我们也要看到,《反家庭暴力法》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例如未把性暴力纳入家暴的客体范围、未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未建立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因此,该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完善   家庭暴力古已有之,然而家庭暴力真正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只是近二十年的事。在《反家庭暴力法》颁行之前,我国在《婚姻法》等若 门法中对此作了一些初步的规定,但现实告诉我们,这些零星的规定根本不足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形势。在诸多学者的努力下,《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被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终于开始实行。不过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反家庭暴力法》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反家暴永远在路上。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与不足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1.创设了告诫制度。告诫制度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给予行 处罚的,由 机关对加害人进行警示、教育的制度。①该法第三章用两个条文对告诫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家暴行为情节轻微,无法对其进行行 处罚。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 机关习惯于将这种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归入“家務事”而不愿介入,导致加害人更加胆大妄为。告诫制度的创设为 介入轻微家暴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加害人起到了教育作用。除此之外,建立告诫制度还可以有效解决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可以将告诫书作为证据使用。   2.明确特定机构和人员的强制报案义务。为有效提升全 对反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充分保障人权,《反家庭暴力法》 明确了特定机构和人员对家庭暴力的强制报案义务。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某些弱势群体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能够发现这一情形的特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 机关报案。该法还规定,如果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强制报案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的这一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体现在:第一,它为遭受家庭暴力侵袭的弱势群体撑起了一面“保护伞”,是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反家庭暴力领域的具体表现;第二,它明确地向全 宣告了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务事”,防治家庭暴力是全 共同的责任。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监护资格撤销制度,并将申请人身 保护令作为 的民事案由。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   1.未把性暴力和财产暴力纳入家暴的客体范围。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主要解决何种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各国立法例几乎都遵循国际公约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定义,把家庭暴力的客体限定在身体、性和精神方面。②近年来,我国的一些法院也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例如在2016年常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诉张某离婚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张某实施性暴力属实,因此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而《反家庭暴力法》未采取通说观点,将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局限在了身体和精神领域。   2.未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之下,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依然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统计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对家暴的认定率不足1成。为此,《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曾规定,法院在审理该类 时,必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未建立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并未建立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机制,当家庭暴力发生后,除非涉及刑事 ,否则公 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其中。例如在轰动一时的李某离婚案中,李某的妻子从2006起就开始遭受家庭暴力,但她一直选择沉默,直到2011年才鼓起勇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增设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妇联、公益法律组织、 机关以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提起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③   二、完善《反家庭暴力法》之构想   (一)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1.进一步扩大家暴的主体范围   (1)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从《婚姻法》一直到《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者对于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认定始终没有跳出“家庭成员”的范畴,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对何谓“家庭成员”进

文档评论(0)

xtgj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