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黄家伟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黄家伟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 / NUMPAGES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黄家伟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53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包刚沈军芳孙楚楚 【审理法官】包刚沈军芳孙楚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黄家伟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黄家伟 【当事人-个人】黄家伟 【当事人-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代理律师/律所】常慧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龚信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徐家平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常慧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龚信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徐家平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常慧龚信徐家平 【代理律所】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黄家伟 【本院观点】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上诉称该案系黄家伟在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处任职期间对作出的开除处分有异议并以该开除决定侵害其名誉权而诉至法院,故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本案中黄家伟系因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拒不撤销其已被认定为违法的处罚决定,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消除影响合法性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上诉称该案系黄家伟在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处任职期间对作出的开除处分有异议并以该开除决定侵害其名誉权而诉至法院,故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本案中黄家伟系因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拒不撤销其已被认定为违法的处罚决定,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信息以银行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变更情况向监管机构进行报送,以确保其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民生银行怠于履行该项规定,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主观过错明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罚信息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录人员时应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申请查询有关处罚信息。可知晓处罚信息虽并非向社会大众公开,但其在银行业金融业间公开亦是针对不特定人群公开,错误的处罚信息会导致其名誉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影响,故民生银行拒不进行信息更正、不撤销其错误处罚信息的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黄家伟的名誉,从而影响黄家伟在银行业的任职,故一审法院认定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已经构成对黄家伟名誉权的侵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9: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家伟原为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员工,于2017年7月24日入职,于2018年8月1日离职,职务为客户经理。2018年8月1日,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作出一份《关于黄家伟的处分决定》,解除了黄家伟的劳动关系。该处分决定称:“黄家伟违反客户风险信息应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泄露涉密信息,导致客户投诉,违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分行问责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给与黄家伟开除处分。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开除黄家伟后,随即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苏州银保监分局)报送了上述对黄家伟开除的处罚信息。 黄家伟不服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作出的开除决定,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

文档评论(0)

134****482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