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首诊负责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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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汇编 医疗管理分册 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首诊负责制度 DF/(G) 074-2006 第一条 首诊负责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病人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 第二条 首诊医师对病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推诿病人。对已接诊的病人,确不属于首诊科室诊治的病人,需要会诊及转诊时,首诊医师应先写好病历、检查后再转到有关科室进行会诊及治疗,同时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理。 第三条 首诊医师除按要求进行病史询间、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并进行上述内容详细记录外,对诊断已明确的病人应积极治疗或收住院;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人应边对症治疗,边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待诊断基本明确后转人有关科继续治疗。重危抢救病人应在床边与有关会诊医师详细交班。 第四条 遇危重病员需抢救时,首诊医师应首先投人抢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遇疑难病例,在诊断、治疗上有困难时,应及时通知上级医师甚至科主任来院主持抢救。 第五条 对须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员,首诊医师应立即实施抢救,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并做好各项记录,通知有关科室做好接诊准备,待患者平稳后才能转人专科病房。转入病房前或未确定收治科室时,首诊医师仍要负责患者的观察治疗。 第六条 对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且病情允许搬动时,按转院制度执行。有首诊科室医师负责联系安排,作病情详细告知和同意签字手续,并向医务部或总值班汇报,落实好接收医院,方可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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