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6篇:发回重审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探析 .docVIP

法律毕业论文6篇:发回重审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探析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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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 6篇 内容提要: ? 发回重审民事 审理范围探析 ? 我国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困惑与破解路径 ? 我国启动虚拟身份管理 ? 启用“替身”做鉴定弄巧成拙受刑罚 ? 对“东方之星”沉没的海商法思考 ? 手游程序员跳槽引爆天价索赔案 全文共32461 字 发回重审民事 审理范围探析 【摘 要】发回重审的目的在于监督原审法院合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原审程序的效力问题是确定 重审范围的关键因素。但是,我国立法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也缺乏深入研究,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发回重审 的审理应兼顾审级利益保障与诉讼效率、程序安定性追求之间的平衡,并适应审级制度科学建构对一审、二审程序功能分化的要求。 重审的范围不应一概而论,需要在保证补救原审程序疏漏、错误的基础上,尽量维持原审程序的效力,具体分析发回重审的原因加以确定。 关键词:发回重审 审理范围 审级利益诉讼效率 一、问题之缘起 和解、调解等自治型的纠纷解决必须关注当事人赖以形成合意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的同意就足以保障纠纷解决结果的正当性。而民事诉讼作为强制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则不得不始终与高度的程序保障相联系。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不仅意指保证实体公正的诸多制度性做法,而且科以裁判者向当事人、 成员展示纠纷解决程序公正外观的义务——“如果他能使世人和自己相信,他的裁判并未受到各种有损于原则的 联系的腐蚀,他的权威源于某种独有的权能,那么他的各种正统化问题就得以缓和。”审级制度就是与程序保障密切联系的一种基本司法制度。世界上大多数 都采用三审终审的审级安排,二审终审只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或人口稀少、国土面积狭窄的 比较多见。对当事人而言,审级制度为他们之间的纠纷解决获得再次甚至多次审理的机会以增加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的准确性;而从更深层次的意义来说,“设立审级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寻求法院裁判的公正与正义,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实现民事诉讼的 理念”。申而言之,审级制度是在一个主权 实现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统一的根本保障。 审级制度目的得以实现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审判职能在各审级得以明确划分和充分履行。如果 在前一审级因为法官惰权、滥权,或当事人自身的疏失,或其他难于预料的原因未获实质审理就被提交后一审级,法官对此视而不见继续审理 ,当事人因审级制度安排所获得的保证 得到正确处理的利益将因此 ,审级制度就有被架空的危险。基于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的考量,或更进一步说,为了促进审级制度的功能发挥,法国、德国、 、英国、俄罗斯等许多 的上诉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都有 将未获原审法院实质审理的 发回重审。 与实行三审终审的 相比,中国的二审程序既是上诉审又是终审,必须承担更多的职责。上诉权是当事人基本的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以内提起上诉就能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一方面需要对当事人重新审理 、解决纠纷的要求作出回应,另一方面还承担了统一适用法律的责任。二审法院对 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均须进行审查才能有效履行其职能。在此过程中,二审法院如果发现 在一审法院存在未获实质审理的情形,应该将 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保障当事人二审终审的审级利益。我国的再审程序中也有发回重审的规定。两相对比之下,发回重审在二审程序中的应用还是更为广泛。因此,本文对发回重审制度的讨论仅限定于二审程序而进行。 从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三年(2012年之后未公布发回重审 的数量)的数据来看,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 占审结 的比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09年,在全国人民法院二审程序审结的598355件民事 中,发回重审36334件,占全部审结 的6.07%:2010年,全国人民法院二审程序审结民事 593373件,发回重审33378件,占审结 的5.62%;而到了2011年,全国人民法院二审程序审结民事 571762件,发回重审32059件,占审结 的5.60%。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笔者发现发回重审比率下降的现象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第一,一审审判质量提高,因一审法院行使审判权存在欠缺而发回重审的情形相应减少;第二,调解的结案率逐年提高,与发回重审的结案率同样呈现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优先的司法 策下更加重视调解的作用。二审法院调解结案率有较大增长:2009年为15.02%,2010年为15.89%,2011年为15.95%。虽然在总体上发回重审比率有所下降,但发回重审仍然是我国二审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之一。只要民事诉讼程序关注当事人审级利益的保障,发回重审制度的必要性就不容否认。  之所以被发回重审,与原审法院审判权行使存在不当之处,审判职能没有充分履行直接相关。发回重审既是二审法院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进行救济的唯一可行方式,也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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