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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用电合同
2022居民供用电合同正文内容供电人: [供电单位] 用户编号:用电人: [用户名稱(用方)] 证件号码: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規则》、《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有关規定,经双方協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1、用电地址: 。2、合同約定容量: 千瓦。3、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二、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人以电压380/220伏电源向用电人供电。在电力系统正常状态下,供电人所供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規定。三、用电计量1、供电人按国家規定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供电人按規定对用电计量装置开展轮换以及不定期检查等工作,用电人应予支持和配合。2、用电人負責妥善保管用电计量装置,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过负荷烧坏、安全隐患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告知供电人,并补交相应的电费。如因供电人或不可抗力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人应負責更换,不收费用。因用电人原因引起的,用电人应承担赔偿费用;用电人主张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用电人应当提供证明,能够证明的,用电人无需承担赔偿和更换费用,否则需承担。3、供电人、用电人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时都有权提出校验要求,对方不得拒絕。供用电人可自愿委託有資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按照“谁委託、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託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电人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費为用电人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四、电价与电费结算1、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电价調整按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調价文件規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2、用电人应当于抄表当月24日之前足额交清电费。如供电人交费截止时间、地点、方式等发生变化,供电人应事先在供电营业场所公告。五、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供电人、用电人以电能表后微型断路器下桩头作为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供用电设施属于用电人所有。供电人、用电人按产权归属,各自承担相应的运行维护责任。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六、用电安全用电人应了解和学习安全用电常识、增加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用电規程,按国家有关規定和《安全用电须知》的要求安全用电,《安全用电须知》具体见附件。用电人应在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后端安装用电保护装置(如漏电保安器、空气开关等),用电人不安装用电保护装置视为用电人已采取更为有效的其他安全措施,不影响供电人对其供电,因未安装用电保护装置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由用电人自行承担。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过户,改变用电性质,改变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等变更用电和終止用电时,在结清电费后,向供电人提交有关申請和证明文件,并按規定辦理相关手续。2、用电人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請辦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人有权終止其用电,解除本合同。用电人需再用电时,按新装辦理。八、违约责任(一)供电人的违约责任1、供电人的供电质量未达到国家規定标准,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用电人自身的过错。因第三人责任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人应協助用电人向第三人索赔。2、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規定进行公告。违反国家規定程序中止供电,按《供电营业規则》相关規定处理。(二)用电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期足额交付电费的,应继续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经供电人催交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依据《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相关規定中断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及违约金。用电人一旦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供电人应按規定恢复供电。2、出现未经供电人同意,超过合同約定容量用电、擅自向上述地址以外转供电、擅自改变用电性质、擅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移、更动和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等违约用电行为的,应按《供电营业規则》規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器火灾事故承担所有责任。3、出现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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