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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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 ? 【作者】?王涛 【期刊名称】?2014《犯罪研究》第2期? 【页码】?90? 【栏目】检察官论坛 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国内而出现的。由于传销引发的混乱状况以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其内涵和外延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而作为传销类型之一的“团队计酬”(又称多层次直销)也不例外。? 一、行政法意义上的“团队计酬”? (一)1998年《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下发之前?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所谓的“传销”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直销”,分为单层次传销(直销)与多层次传销(直销),且具有合法依据。如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可见,《办法》中关于多层次传销的定义反映了“团队计酬”的基本特征,这也意味着“团队计酬”作为正当的营销模式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二)《通知》施行之后至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之前? 《通知》第2条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至此, ?《办法》中的“传销”(直销)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论单层次传销(直销)还是多层次传销(直销),均属于查禁的范围。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2条第(1)项也规定,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属于传销行为。可见,“团队计酬”因法律政策的调整由合法行为演变为违法行为。? (三)《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施行之后?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并承诺在3年内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为此,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日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意味着我国的直销等同于国外的单层次直销,且从“传销”中分离出来,被予以合法化。同时,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第2条、第7条分别对“传销”进行了概括定义和列举,将传销分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类型,即(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其中,“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属于国外禁止的“金字塔式销售”,而“团队计酬”则属于国外允许的多层次直销。由于“团队计酬”具有组织的封闭性、交易的隐蔽性以及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监管难度很大,加上我国市场规则不完善,群众消费心理不成熟,诚信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团队计酬”在实践中很容易演变成“金字塔式销售”,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他人利用“团体计酬”进行欺骗活动, ?《禁止传销条例》仍将“团队计酬”列入传销予以规制,这也表明我国尚未完全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 二、刑法意义上的团队计酬 (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时的“传销”随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的变化而变化,具体可参照《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认定。因此,对于情节严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二)《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至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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