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青春挑战杯”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docxVIP

“创青春挑战杯”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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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青春?挑战杯”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大学生创业大赛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创青春?挑战杯”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大 学生创业大赛是由学院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创 业办、就业办和学生会共同承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 和群众性的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大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 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大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我院学生弘扬时代精 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培养和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促进我 院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 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帮助更多学生 通过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大赛的内容:下设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即“挑 战杯”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 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3项主体赛事。 第五条大赛的基本方式: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我 院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 的主要评价内容;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我院在校学生或毕业 未满5年的毕业生,且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盈利 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公益创业 赛面向我院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 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竞赛组织委员会聘请 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社 会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组织参赛项目和 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 在符合大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 需要设立专项赛事,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大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 有关领导组成。 第七条大赛设立竞赛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 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竞赛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 干名。 第八条竞赛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审议、修改大赛章程; .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议决其它应由竞赛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九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按照竞赛组 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大赛活动并向竞赛组织委员会报 告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 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大赛设立竞赛评审委员会,由竞赛组织委员会 聘请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风险投资界人士、青 年创业典型等组成。竞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评审 委员若干名。 竞赛评审委员会经竞赛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 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竞赛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审看参赛项目,与作者进行问辩; .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十二条 各学部须根据自身实际,在原有的“挑战杯”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举办基础上,逐步举办与学院大赛接轨 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大赛。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凡在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2015年9月1日以前 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可参加全部3项主体赛事;毕 业5年以内(时间截至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2015年9月1日) 的本科生可代表原所在学部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需提供毕 业证证明)。 第十四条 参赛项目的申报条件。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参加竞赛项目分为已创业与未创 业两类;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 工技术和环境科学,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料,机械能源, 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等7个组别。实行分类、分组申报。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 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在校学 生、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为截止日 期)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 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 或注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 创业实践挑战赛: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 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符合第十三条 规定、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为截止 日期)的项目,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公益创业赛:拥有较强的公益特征(有效解决社会问题, 项目收益主要用于进一步扩大项目的范围、规模或水平)、 创业特征(通过商业运作的方式,运用前期的少量资源撬动 外界更广大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并形成可自身维持的商 业模式)、实践特征(团队须实践其公益创业计划,形成可 衡量的项目成果,部分或完全实现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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