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30新《安全生产法》解读PPT.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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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较之旧法,新法内容覆盖范围更广,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更高,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更大。;八点变化: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机制 二、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三、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四、明确了派遣工和实习生的安全管理责任五、新增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六、完善了对承包、租赁单位管理的规定七、完善了应急预案和演练的规定 八、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要求: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为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新增“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新法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三)“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四、在明确派遣工和实习生的安全管理责任方面新法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同时,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列为处罚企业条例。;五、在新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方面新法要求:;新法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要求,将“生产经营单位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保留,并增加“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法要求: “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修改第八十二条为第九十四条,并新增其中第六小点,将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列为处罚企业条例。;新法要求: (一)修改第八十一条为第九十一条,保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描述,并增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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