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龙及其学说述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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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孙龙及其学说述评 在先秦的哲学研究中,公孙龙及其哲学思想是中国学术界长期讨论的对象。有人认为,公孙龙是“负类反伦”、“辞胜于理”的诡辩家,是与柏拉图、康德、贝克莱同流的唯心论者;有人则认为,公孙龙是正确揭示传统逻辑类种属关系的逻辑学家。在我们看来,对公孙龙及其学说的这些评价,都是不能成立的。 一、 具体关系不同 名家,在历史上被斥之为“沉于巧智”、“好治怪说”、“玩奇辞”、“可与不可无异”、“可与不可日变”的诡辩之徒。被列为名家之重要人物的公孙龙,更因将名家“苛察缴绕”、“务曲折之言”等发挥到“淋漓尽致”、“登峰造极”的地步,而遭人诋毁,被贬斥为大诡辩家。那末,公孙龙真如某些人所说,是一个诡辩家吗?回答是否定的。 指控公孙龙玩弄诡辩的第一大罪证,即是他赖以成名的“白马非马”之论。有研究者指出,“从整体来看,《白马论》的论证是诡辩式的”,“是一篇不可多得的诡辩奇文”,“《白马论》的主旨是歪曲地运用逻辑来进行诡辩”。 名家以重视对“名”的研究而著称。作为名家的代表人物,公孙龙于名学有独到的研究。《公孙龙子·名实论》云:“夫名,实谓也。”显然,公孙龙所理解的“名”与先秦其他思想家并无区别,都是指用以指称、谓述事物的名称、符号。《白马论》开宗明义指出:“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apos;。”这里的“命”字已清楚地告诉我们,公孙龙所说的“白马非马”,并非人们常识中的“白马不是马”,而是“`白马apos;不是`马apos;”。前者是使用“白马”和“马”这两个名分别指称客观存在的白马和马两类事物,它是对事物本身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征的描述,其真假要受客观对象本身特性的制约,也正因为此,“白马不是马”是违反常识的诡辩命题;后者则仅是提及“白马”和“马”这两个名称自身,它与客观对象本身的特性没有直接联系,而只与名称符号自身的性质及其生成特点相关,它的真假并不决定于客观对象本身的特性,因而我们不能以客观存在的白马与马的类属关系来判定其合理性。至于白马与马这两类事物的类属关系,《白马论》说得很明白:“马固有色,故有白马。”这就是说,从事物类属关系来说,公孙龙是承认“白马乃马”的。严格区分“名”(符号)的提及与使用,是《白马论》对于中国古代名学的一大贡献。对事物的认识,不以人们的常识为限,不仅是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论的一个特点,而且是整个公孙龙哲学思想的一大特色。公孙龙名学的深刻之处,也即是由此所体现出来的。如果我们戴着“常识”这副有色眼镜来看待和认识公孙龙哲学,那么,“白马非马”这一合理命题就不免要沦于诡辩了。然而,这对公孙龙是不公正的。 指控公孙龙玩弄诡辩的第二个罪证,是“坚白石二”。因为,“公孙龙在这里玩弄了一个诡辩:由视觉和触角的不同职能而割裂坚白这两种性质的相互联系,再由眼睛看不见坚而否认坚的客观存在,由手的触摸不能感知白而否认白的客观存在”。 公孙龙在《坚白论》中所阐述的“坚白石二”命题是不是诡辩,要弄清这一问题,关键是要辩明这一命题的本意。公孙龙在回答“坚白石”何以为“二”时指出:“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这里的“举”是指命名的根据而言的。犹如“白马”命色又命形一样,“白石”既命物之色白,又命石之形征,其举为二;“坚石”既命物之质坚,又命石之形征,其举也二。“白石”、“坚石”与“白马”一样,都是以“通称随定形”而得到的兼名。不同的“名”有不同的命名依据,其生成的途径、方式亦有区别。“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人们藉目视可以感知物之色白,却不能感知到物之质坚,因而,人们藉目视只能得到“白”名,不能得到“坚”名;“白”名只指称物之色白,不指称物之质坚。反之,人们凭手抚可以感知物之质坚,却不能感知物之色白,因而,人们凭手抚只能得到“坚”名,不能得到“白”名;“坚”名只指称物之质坚,不指称物之色白。不难理解,第一,公孙龙“坚白石二”命题所强调的是命名的方式、途径,而不是坚、白两种性质是否可以同时为某事物所具有的问题。第二,公孙龙所说的“离”,并不是指坚、白两种性征对事物的相“离”,而是指坚、白两性的相对独立性。作为事物的两种不同属性,坚、白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质坚之物未必色白,色白之物也未必质坚,这是常识问题。相反,说“坚白这两种性质是互相渗透的”,则有违反常识之嫌。第三,诚然,人的各种感官之间有其相互联系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不同的感官是因其司职不同而相区分的,人们借助不同的感官所获得的对事物的感知是不一样的,“我们的不同的感官可以给我们提供在质上绝对不同的印象。因此,我们靠着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而体验到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人们借助理性的综合能力,固然可以达到对事物各种性征之间内在联系的整体认知,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同的感官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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