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论》中的白马非马.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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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论》中的白马非马 一 “白马非马”是逻辑命题 近年来,一些同志们对公孙龙的白马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他们认为《白马论》所论证的论题,不是“白马不是(非)马”,而是“白马异于马”,《白马论》中不仅没有否定“白马属于马”,而是清清楚楚地肯定了“白马是马”,从而指出:“白马非马”不是诡辩命题,而是正确的逻辑命题,并加以论证。这种探讨,虽能启发思考,开阔视野,有一定的意义。但我感到在探讨中,对“‘白马非马’是逻辑命题”所提出的一些理由及其论证,没有什么说服力,有的论证本身,就有可能也是一种诡辩。为进一步搞清“白马非马”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命题,本文拟就“白马非马”不是诡辩命题而是逻辑命题的理由及其论证作一些分析,谈一点不同的看法。不妥之处,请指教。 二 前提真实是公孙龙论证的真实基础 认为“白马非马”不是诡辩而是逻辑命题的理由之一是:“白马自是马之一种,这是不证自明的公理,不容推翻的事实,公孙龙决不会热昏至此地步来否认这公然的事实。” 这种理由,只是按常理的一种推断。白马是马或不是马,虽然是常识性的问题,但公孙龙对这个问题究竟如何看,持什么观点?只能从他的言论中去确定,不能由于“白马是马”为众人所公认,“是不证自明的公理”,从而肯定公孙龙也必然这样来认识,不允许他提出异议。公孙龙作为辩者,当时就有人指出他“然众人之不然,可众人之不可”,这正说明了公孙龙对某些事物或问题的看法是与众不同的。可见,由“白马自是马之一种”这一不容推翻的事实,断定公孙龙“决不会热昏至此地步来否认这公然的事实”,似嫌理由不足。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你头上有角”,“犬可以为羊”,“白黑狗”⑤,“鸡足三”⑥,“卵有毛”⑦,“二无一”,“坚白石二”等等与“公然的事实”相异的议论的出现又作何解释?我们不要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公孙龙,也不能像孔穿那样要公孙龙放弃“白马非马”之说,要求他只能“然众人之所然,可众人之所可”,这样做,可能是不符合公孙龙的观点的。 “白马非马”是正确的逻辑命题的理由之二是:“从‘马是黄、黑马可致的’与‘白马是黄、黑马不可致的’这两个合乎常识的前提,根本推不出‘马’与‘白马’的全异关系。” 按正确的逻辑推论,从“马是黄、黑马可致的,”与“白马是黄、黑马不可致的”这两个前提,的确推不出“马”与“白马”的全异关系。然而,公孙龙在《白马论》中,却居然从这两个前提中,推出了“白马非马”的结论。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前提真实,只是能够推出正确结论的条件之一。如果推论形式不正确,违反了逻辑规律,同样也会得出错误结论的。恩格斯指出:“如果我们有正确的前提,并且把思维规律正确地运用于这些前提,那末结论必定与现实相符。”可见,推论的结论正确与否,仅靠前提真实是无法回答的,还要看能否“把思维规律正确地运用于这些前提”。公孙龙从正确的前提中推出了错误的结论。正是因为他在推论中违反了逻辑规律,没有“把思维规律正确地运用于这些前提”。这里的表现是:他在推论中利用“使白马乃马也”这一假定中的“乃”字(属于、等于)的多义性将“马”与“白马”之间的属种关系,偷换成等同关系,然后联系前提中的“黄、黑马皆可致”与“黄、黑马不可致”之间的矛盾对立,推出了“马”与“白马”的全异关系。(按:这一问题请参阅敝文《试析公孙龙的白马论》载《内蒙古师大学报》1989年第四期增刊)应当注意,我们不能单从“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这两个前提的真实来断定公孙龙的推论必然正确,结论也必然与现实相符。因为前提真实是一回事,推论是否正确则是另一回事,前提的真实不能说明推论形式必然正确。我们也不要用自己对这两个真实前提的分析,去代替公孙龙在《白马论》中的推论。否则就有可能曲解公孙龙的原意,而使自己也陷入诡辩。 “白马非马”不是诡辩命题的理由之三是:“‘白马非马’的‘非’只能表示‘有异’不表示‘全异’”。因此,《白马论》的中心论题是:“白马异于马”。这种观点的根据是:从古到今“异”和“非”相通。“‘非’在古代和现代的日常语言中,也可以在‘有异’的意义上使用。”(14)“《说文解字》,非部林:‘非,作。,别也。’《庄子·寓言》:‘同于己为是,异于己为非。’,即为‘非己’。故‘非’与‘别’、‘异’同义。公孙龙在书中正是以‘非’字为‘异于’之义来使用的,《迹府》:‘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即‘白马非马’)悖’《白马论》亦如此,‘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如‘白马非马’(即白马异于马)则不排斥白马与马在外延上的包含关系,由此可知,‘白马非马’这一命题并不割裂个别与一般的联系。” “非”与“异于”有时可以通用,但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因为“非”与“是”相对应,在通常情况下都表示“全异”;“异”与“同”相对应,一般表示“有异”。“全异”也是一种“有异”,但“有异”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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