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贿赂犯罪的困境与出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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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贿赂犯罪的困境与出路 贿赂是促进贿赂犯罪的直接原因。同时,它也受到严重的宣传性和腐败感,对国家工作人员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风险。我国当前的反腐败刑事政策将受贿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 但贿赂犯罪仍然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蔓延,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行贿犯罪有所放纵, 使之对反腐败的效果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 反腐败应当首先从严惩行贿犯罪开始, 阻断贿赂的源头, 才能有效地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本文在表证行贿罪低查处率困境的基础上, 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分析困境产生的原因, 并对相应的解决途径作一思考, 以期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和贿赂犯罪的遏制有所裨益。 一、 从性质上看,表现为一个支出多个的演变 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是一对天然的犯罪共同体, 有受贿必然有行贿, 甚至是一个受贿多个行贿。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行、受贿犯罪案件的查处比例严重失调, 行贿犯罪的查处远远低于受贿犯罪的查处, 大量行贿人员逍遥法外, 这是我国目前的尴尬现实。 (一) 侦查权侵犯起诉及收罪情况 从表1可看出, 2004年-2008年, 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受贿案件45046件47297人, 而立案侦查行贿案件仅为10201件11699人, 约占立案侦查受贿案件的27%, 二者比例严重失调, 大量行贿案件未被立案查处。 从表2可看出, 2004-年2008年, 全国检察机关共对受贿犯罪提起公诉38587人, 而对行贿犯罪提起公诉的仅为5809人, 约占被提起公诉的受贿犯罪人数的15%。从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上看, 行、受贿案件之间比例失调更加严重。也就是说, 即使一些行贿案件被立案侦查, 也只有更少一部分行贿人被提起公诉, 相当一部分行贿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二) 起诉类型低查处率 全国性的情况是如此, 地方的情况又如何呢?以昆明市为例。 表3、表4显示, 2004-2008年, 昆明市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案件的查处占受贿案件的24%, 提起公诉的行贿犯罪案件仅占受贿案件的13%, 这与全国立案侦查比例的23%, 提起公诉比例的15%基本吻合, 呈现出低查处率的特点。 (三) 刑罚的轻刑化 表5则说明了昆明市审判机关2004-2008年对行贿案件的量刑情况。图表显示, 判处缓刑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贿案件约占提起公诉行贿案件的70%左右, 呈现明显的轻刑化特点, 刑法对行贿罪的刑罚配置形同虚设。 从以上数据可以清楚地反映出, 无论是全国还是地方, 对行贿犯罪的查处都表现出低立案率、低起诉率和高轻刑率的特点。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其原因究竟何在? 二、 差异处罚方式 行贿犯罪低查处率的发生既有立法上的原因, 也有司法上的问题。立法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刑法对受贿与行贿采取差异性处罚的立法方式;司法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在查处贿赂案件中, 面临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 导致行贿案件立案难、处理难, 甚至实践中的某些司法行为不得不背离法律规定, 使行贿罪成为当前最易脱离法网的类犯罪之一。 (一) 立法的原因 1. 法律上已规定利益行为,实践中效果不大,对社会 从行贿罪的本质看, 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这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所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贿行为, 无论其主观上欲谋取的是什么样的利益, 都是对公职行为的收买, 至于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 只反映出行贿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 并不影响行贿罪的本质。“如果只承认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才是犯罪, 而把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排斥在外, 势必会打开‘合法行贿’的大门, 使行贿成为一种低风险高回报的普遍的利益行为”,6因此, 允许“合法行贿”的观点在理论上讲不通, 在实践中也十分有害。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 两高的司法解释表明, 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益本身违法;二是获取利益的程序违法。但在实践中, 首先, 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对许多管理行为或经济行为只有原则性或指导性的规定, 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则, 致使认定正当程序与不正当程序于法无据, 两者之间的界限难以划清;其次是行贿人在谋取利益时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为其谋取非法利益, 后者会因风险太大一般不敢轻易为之, 而为行贿人提供程序上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便利条件并收取贿赂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却相当普遍。 例如, 为了加快建房速度, 房地产商将项目报件交给政府原秘书处处长, 请求其帮忙催促相关部门尽快报批。一个月后办妥。为表谢意, 房地产商送给该官员一套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本案中, 此官员帮助他人递交报批件到其他部门的行为不能证明为利用了职务之便, 其催促经办人尽快报批, 提高效率也不违反任何程序性规定, 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报件实体上也应当予以审批, 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 故该官员虽然收受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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