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偿犯罪心理成因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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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偿犯罪心理成因探析 腐败和贿赂是党和国家面临的疾病。它不仅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党的十八大郑重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问题解决不好, 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 甚至亡党亡国。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因和外因, 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 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总体观之, 我国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的研究尚不成熟, 特别是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本文以西方犯罪学部分理论为视角, 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进行解析。 一、 群体心理与个体行为 不同交往理论由美国现代最著名的犯罪学家萨瑟兰提出, 他在《犯罪学原理》中把这一理论概括为9个命题:主要包括:犯罪行为是学习得来的;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犯罪的技术, 二是动机、内驱力、合理化和态度的特定方向等。(1) 美国心理学家班都拉用“社会学习”来概括这种现象。他认为, 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通过观察犯罪行为而学习获得的;人们是否实施犯罪行为, 深受社会环境中有关因素的制约。他进一步指出, 人们并不是生来就知道犯罪行为的全部技能, 而必须学习这些技能。通过观察学习和亲身经历这两种方式获得违法犯罪的方式和模式。一定的环境前提会增加以后违法犯罪行为方式的可能性。(2)也就是说, 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由环境因素引起的, 外在环境是“鼓动者”, 其中之一为示范性鼓动者, 即在他人的示范性作用之下发生犯罪。 心理学派的代表人物考夫卡和勒温等人则把环境或个人看做是一种整体的存在, 任何具体的心理和事件都在这个整体的制约下发生和变化。(3)当个体处于群体之中, 其个人特性通过群体成员个体加工融合为一种群体心理, 并积淀为一种群体心理环境。它是群体成员通过模仿、暗示、顺从等心理影响, 使成员行为趋于一致。群体是一种形态, 群体中客观的人际交往, 为不同成员表达个体态度创造了条件。在犯罪群体和亚文化群体中, 往往充斥着大量与法律或主流文化相悖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客观的人际互动、对群体的依赖, 促进了不同个体态度与行为的相互学习, 激活了个体潜在的犯罪意向。(4) 不同交往理论能够用来解释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贪污贿赂犯罪人并非天生而来, 贪污贿赂犯罪也并非一蹴而就。相反, 很多公职人员在刚刚参加工作时, 也都怀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兢兢业业、克己奉公, 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过一定的成绩, 这也是他们时常得到提拔重用的原因。但后来他们却堕落成为腐败分子, 这其中有自己的主观因素, 也有社会氛围, 即周围环境特别是官场文化和潜规则的消极影响。优胜劣汰, 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在社会生活中同样适用。受到官场亚文化的影响, 一些公职人员逐渐向歪风邪气妥协, 违法犯罪, 或与其他犯罪人同流合污, 沆瀣一气, 侵害国家利益。原湖南省郴州市委宣传部长樊甲生犯罪后说:“在县里任职时, 我坚持逢年过节不收礼, 建设项目不打招呼……, 到市里任职后, 开始我仍然坚持这些原则, 但一段时间后, 发觉自己这样做, 生活圈子越来越小, 工作圈子里的人也觉得你不近人情, 与一些领导的关系也不便沟通。”最终他没能守住原则, 从逢年过节收礼到来者不拒, 对领导也由不送礼发展到送礼金。“工程领域都是这样, 别人在‘拿’, 也没有什么后果, 我就在诱惑下随了大流。”这是被称为“绿化贪官”的重庆江北区绿化工程处的罗开静的抱怨。这些话虽然有为自己开脱的嫌疑, 但也道出了一些公务人员犯罪的外在原因, 即在交往中, 在与亲密群体 (同事、领导) 的频繁接触中, 不少公职人员逐渐接受了亲密群体的犯罪态度, 学会了犯罪的手段, 增强了犯罪的内驱力。当外界的影响作用超过了内在的信仰时, 态度便无法决定行为, 当个体与周围的人不太一样时会感觉不舒服, 由于群体压力而引起的个体行为或信念的改变是客观存在的。(5)在“群体”的影响或压力下, 个体时常会放弃自己的意见或违背自己的观点使自己的言论、行为保持与“群体”一致。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 不少人都会选择这种方式去适应社会。近年来的贪污贿赂犯罪中, 在金融、建筑、组织人事等领域往往一带一串, 一挖一窝。(6)犯罪分子心照不宣, 你行我效, 这便是不同交往理论最好的注脚。 另一个印证不同交往理论的现象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年轻化。据资料显示, 2005年至2010年间, 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35岁以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12.9%。2005年至2010年, 浙江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35周岁以下的有230人, 占总数的16.03%。从江苏省丰县检察院近几年办案情况来看, 40岁以下干部犯罪的比例已高达57%, 其中35岁以下领导干部贪污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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