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单位犯罪吗.doc

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单位犯罪吗.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单位犯罪吗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单位犯罪吗 1 一、简要案情 1 二、分歧意见 2 三、分析 2 文2:关于工作就是游戏吗 6 参考文摘引言: 8 文章搞要 8 原创性声明(模板) 9 正文 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单位犯罪吗 文1: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单位犯罪吗 (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河南南阳473300) 一、简要案情 2005年8月,河北省某县农民袁某、郑某为赚取“开票费”,利用河南省某县招商引资的机会,合伙在该县开办了海利皮草有限公司和万通皮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海利公司和万通公司),并在之后不久,即把注册用的50万元资金抽逃。在公司成立后至2006年4月,袁某、郑某在没有实际的裘皮服装生产、销售情况下,指使公司会计先后为北京、天津、大连等地的十余家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以万通公司名义虚开155份,虚开金额.15元、税额.60元;以海利公司名义虚开239份,虚开金额.21元、税额.89元。进出口公司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分别向当地国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其中有两家进出口公司分别取得了出口退税款594341.05元和732648.86元,并与袁某、郑某等人按约分配“利润”;其他进出口公司的骗税行为,因被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二、分歧意见 本案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没有争议,但到底是以单位犯罪还是按个人犯罪来处理袁某、郑某出现了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领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是万通公司和海利公司,袁某、郑某都是为公司利益而代表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明显系单位犯罪,即万通公司、海利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袁某、郑某只能按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来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袁某、郑某为收取“开票费”,利用自己注册的海利公司、万通公司这两个空壳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采取按发票面额收取“开票费”的方法,指使公司会计先后为十余家外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4份,合计虚开销项增值税630余万元。海利公司、万通公司只是二人实施犯罪的工具,本案不属单位犯罪,而是袁某、郑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现将理由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它是我国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其构成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不过这里的单位,通常是经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而个人,通常是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人。 根据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单位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而本案则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其一,只有合法成立的公司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新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我们知道,单位在现代社会中是不可缺少的,是整个社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生产、经营、管理等各种职能,它们在从事这些职能时有可能产生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因此刑法才将它列为犯罪主体的一种,而刑法设立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合法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合法成立,单位才具备真正独立的资格,才区别于自然人而独立存在。而那些非法设立的单位根本不具备进入社会系统的通行证,它从开始起就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不为社会所承认的。它们若是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设立这些非法单位的自然人行为的继续,不能看作是这些单位的责任,这种“单位”实际上只是自然人实施犯罪的工具之一,并无独立的资格。对这种犯罪只能追究自然人的责任而不能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就“公司”这一主体来说,它必须是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公司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这是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种认识已得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认可。199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案中,袁某、郑某等人虽然合伙成立了海利公司、万通公司,但他们均是利用他人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骗取的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只用50万元同时开办了两个注册资金都是50万元的公司,且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即被全部抽逃并转回河北某县各自家

文档评论(0)

ating1999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