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MBA经济法案例作业答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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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 MBA课程案例分析报告 MBA经济法案例作业 案例一: 东方建化公司(供方)与振兴五金公司(需方)签订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2万元。合同签订后,振兴五金公司到贸源公司联系推销钢材,鉴此,振兴五金与贸源公司又签订了购销200吨钢材的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1620元。合同签订后,贸源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的转账支票,随振兴五金公司的业务员到东方建化公司,要求其发运200吨钢材。东方建化公司则以贸源公司所带的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东方建化公司同意发货,但提出要将预付款先进账户后才能发货并结算。当贸源公司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时,银行以贸源公司与东方建化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于是,贸源公司便在支票上写道“代振兴五金公司付钢材款25万元”后,银行方同意将此预付款转至东方建化公司的账户。款进帐户后,东方建化公司毁约,仍以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贸源百货公司就以东方建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回货款。 请问:(1)分析说明本案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本案例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1)本案经济法律关系有二:一是东方建化公司作为供方与振兴五金厂作为需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二是振兴五金厂与贸源百货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2)本案例法院应该更换被告为振兴五金厂,东方建化公司可作为连带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东方建化公司与贸源百货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也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当然不可能成为该案的原告与被告,因此东方建化公司成为该案的被告是不合适的,贸源百货公司只能将与其直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振兴五金厂作为被告。至于东方建化公司,振兴五金厂可以将其作为被告另案起诉,或考虑东方建化公司作为货款的直接接收方,不供货又不退款造成了这次纠纷,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二: 某公司业务员张某与甲公司经理李某是好友,故李某委托张某利用出差之机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服装购销合同。张某代签完服装合同后,在乙公司的极力游说下又代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舞蹈鞋合同。之后,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将服装及舞蹈鞋发往甲公司,甲公司及时支付了服装款,但不知舞蹈鞋的由来,而未付。乙公司催要舞蹈鞋货款,甲公司称不要舞蹈鞋,没订合同,不能付款.。张某回来后,李某问明情况,要求退货,乙公司不同意,发生纠纷。 请问:(1)张某的行为属何种性质?分析并说明。 (2)签订的舞蹈鞋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张某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李某并没有授权张某签订舞蹈鞋合同;张某超越委托权限签订合同; (2)因张某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张某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合同无效,其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由张某负责赔偿。 案例三: 李某租用王某的私房,订约时规定李某应在每月的最后一天交纳下月房租。但自2016年8月31日起,李某连续拖欠4个月的房租,当年年底,李某搬出此房。 2017年3月1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交纳所欠的房租,李拒绝未交。当年7月1日,王某因病住院,直至2017年10月10日才出院。一周后,甲乙两人去探望王某,王某托此二人帮助去找李某索要欠租。甲认为,根据法律,如果房主连续一年未去索要欠租,则欠租人有权不再交纳欠租。乙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王某2017年3月1日曾找李某索要欠租,到当年7月1日王某住院,只过了4个月,扣除王某住院的这段时间,王某出院之日算起还有8个月的时间找李某索要欠租。 问:(1)甲、乙两人的说法是否正确? (2)王某请求保护其向李某索要欠租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答:(1)本案例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故甲、乙说法都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限1年的为: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上述案例属于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当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例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并没有过诉讼时效期,故甲的说法是错误的。 王某在2017.7.1日住院了,这算发生了客观情况,而且也在最初的六个月有效期限内,使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止,本案例中王某2017.10.10出院,那么就从2017.10.10开始继续计时,故意的说法错误。 (2)王某请求保护其向李某索要欠租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本案例,诉讼时效应该从2016年8月31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到2017年8月31日诉讼期满。由于2017年3月1日,王某找到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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