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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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三、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编纂和发展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编纂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发展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 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形成与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 公约的适用范围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公约。 (2)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公约也不适用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另外,公约也不涉及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买卖合同对标的货物的所有权的影响问题,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伤害的责任问题。 (3)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加入公约时作出了两项保留,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只同意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中国来说,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对公约的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依据该项保留,我国在合同形式条款上可以不受公约的约束。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 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 (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形式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买方和卖方之间将货物进行跨越国境交易的一种协议。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从公约的规定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实践来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类: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1) 口头合同是指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 (2) 书面合同一般指当事人双方签署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条件的书面协议。包括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确认书、协议书等,均能构成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对于具有同样交易内容的传真件及电报等双方往来的函电等,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3) 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基本内容 1. 前言 2. 合同正文 (1) 商品的名称或合同标的物条款 (2) 数量条款 (3) 价格条款 (4) 包装条款 (5) 运输条款 (6) 检验索赔条款 (7) 保险条款 (8) 不可抗力条款 (9) 仲裁条款 (10)法律适用条款 3. 结尾 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 要约 1.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是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当事人所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或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要约。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含下列几方面的条件: (1) 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 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3) 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 (4) 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特例 2. 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生效和有效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要约的有效期是指可以供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接受的期限。一项要约只是在其有效期内才是有效的。什么如何确定要约的有效期 (2)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要约不可撤销的情性 3. 要约的失效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将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要约会因下列几种情况而失效: (1) 要约因超过承诺期限而失效。 (2) 要约因要约人的撤回而失效。 (3) 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二)承诺 1.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地对要约人在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构成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对要约人和承诺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撤回和修改。 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承诺通常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 (3)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4) 承诺必须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要约人表示出来: silence or inactivityPerforming an act 2.关于附条件的答复问题3、关于逾期承诺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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