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体系.ppt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2013.7 核安全法规体系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 核材料管制条例 五.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六. 核电厂安全规定及导则 核安全有关的国际公约 八. 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规定 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和导则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和参考性文件组成。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公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安全法规结构导则工业规范标准原子能法条例规定(人大) 强制性(国务院)HAF 强制性(NNSA)HAF 强制性(NNSA)HAD 非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法律: 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由它产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由于《原子能法》至今尚未颁布,在核领域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目前我国核领域的唯一法律。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条例: 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规章制度。 核安全部门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相矛盾。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

文档评论(0)

iphone0b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如皋市辰森技术服务工作室
IP属地江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320682MA278Y740Q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