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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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4页共NUMPAGES4页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县局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或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人,一般指县局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指县局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四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九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回复。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 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____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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