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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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0.2.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在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 ⑴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⑵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 ⑶自2000 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10.2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二、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 2.监督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3.监督检查的内容 (1)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2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2. 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3.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4. 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0.3 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制度 10.3.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 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 3.依法招标、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4.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 5.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责任 6.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7.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任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的责任 9.依法提供原始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 10.依法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10.3 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制度 10.3.2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勘察文件要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其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评价应准确可靠。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 科学设计、满足设计深度的责任 2. 依法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3. 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4. 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10.3 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制度 10.3.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质量责任制度,保证施工质量 三、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 四、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 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七、见证取样的责任 八、返修保修的责任 九、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责任 10.3 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制度 10.3.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二、依法回避、独立监理的责任 三、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 四、确认工程质量的责任 10.3 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制度 10.3.5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划分是: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0.3 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制度 二、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 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2. 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 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4.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5. 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0.3 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制度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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