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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业务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健全交易业务全面风
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交易业务风险可控,
促进产权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
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 〕108号)
等法律法规文件,在总结交易机构交易业务风险防控实践经
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交易业务全面风险,指交易业务相
关的不确定性对产权交易机构实现交易业务目标的影响。交
易业务全面风险按照风险来源可分为交易规则风险、内控体
系风险、合规性风险、信息网络技术风险等。
第三条 开展交易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政治性原则。把党对于产权交易机构的领导置于
业务风险管理的首要位置,从政治上把握风险管理工作定位,
把业务风险管理作为落实“六稳” 的具体行动,充分发挥基层
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业务风险管理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
锋模范作用。
— 2 —
(二)全面性原则。交易业务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
有交易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渗透交易业务各个环节、各个类型、各种模式,覆盖所有风
险种类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
(三)重要性原则。着重关注交易业务的重要环节和高
风险领域,如业务创新是否触及国家和当地政策法规红线,
是否属于产权市场交易品种负面清单范畴,业务人员是否存
在违法违规违纪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等。
(四)制衡性原则。在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等制度设计
上实现权责分明和分离制衡,防止因制度缺失或不合理导致
的错误操作及舞弊现象。
(五)适应性原则。交易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与交
易机构的业务模式、竞争状况、收益水平等相适应,并随实
践变化不断调整,不应过度或缺失。
第四条 交易机构可参考本指引原则,建立与本单位交
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合理完善的交易业
务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相关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要素:
(一)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二)交易规则体系;
(三)交易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四)信息化技术应用;
(五)风险管理文化;
(六)风险关注和责任追究。
— 3 —
第二章 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交易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交
易业务风险管理领导机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
第六条 领导机构(岗位)主要职责包括确定交易业务风
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信息披露;制定风险控制的议事规则
制度和员工风险管理培训策略;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制度、
流程、项目风险控制审核标准、重大风险处置方案和风险评
估意见等。
第七条 风险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与业务部门保持相对
独立,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核交易业务;拟订风险管理制度、
流程、项目风险控制审核标准等;收集风险信息,识别、评
估交易业务风险事件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督业务风险管理制
度、流程的执行情况;向领导机构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意见;
对突破风险偏好和违反风险管理的情况及时预警等。
第八条 业务部门在交易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承担
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流程;报送风险信息;
接受风险控制检查、抽查;牵头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等。
第三章 健全交易规则体系
第九条 交易规则体系应覆盖资产股权类、自然资源类、
环境权类、招标采购类等各类业务。
第十条 交易规则体系应覆盖指令进场类和非指令进场
类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规则体系应覆盖受理信息披露申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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