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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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制作步骤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笔迹鉴定中《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笔迹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 笔迹特征的分类 3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 3.1 笔迹鉴定应当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并对主要的笔迹特征进行标识或说明,以便能对笔迹特 征的异同情况、变化范围、程度、形成原因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比对和分析。 3.2 《笔迹特征比对表》根据比对的内容,分为检材与样本概貌的比对、局部字迹的比对和单字的比 对。 3.3 概貌的比对,通常可直接或用复制件进行比对分析,不需另外再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3.4 局部字迹的比对和单字的比对,应当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3.5 当比对的字数较少或是惯用格式,如签名、日期、金额等,可直接制作需检字迹的《笔迹特征比 对表》,不需制作单字的《笔迹特征比对表》;如需对个别单字进行重点的比对分析时,亦应制作单字 的《笔迹特征比对表》。 3.6 当比对的字迹较多时,选取比对字迹的原则是既要客观全面,又应突出重点,在数量和质量上以 充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为限。 3.7 选取比对字迹可采用照相、复印或扫描复制等方法,手描的《笔迹特征比对表》只能作为鉴定人 在检验过程中的检验记录,不能作为鉴定文书附件。 4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 4.1 准备阶段 在选取检材和样本字迹之前,应对检材和样本字迹进行初步的检验,以确定需要选取的检材和样本 字迹。 4.2 检材和样本字迹的选取 11 4.2.1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应当清晰,能真实反映检材和样本字迹的原貌及其细节。 4.2.2 如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不能突现的,可对其亮度和对比度作适当调整,以既能清晰显示复制 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又能反映出纸张等书写载体为限。 4.2.3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一般保持原大,如字迹过大或过小,可对其大小作适当的等比例调整, 不能作单向调整或不等比例调整,防止字迹变形。 4.2.4 如在复制过程中已经造成单字变形,可参照原始字迹作适当调整,尽可能保持与原始字迹外形 一致。 4.2.5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尽量保持原有色调,如在复制过程中已经形成偏色,可参照原始字迹作 适当调整,尽可能调整到与原始字迹色调一致。 4.2.6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在不影响检验效果的前提下,也可使用灰度或黑白图片。 4.3 检材和样本字迹的编排 4.3.1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编排格式通常采用左右或上下格式进行编排,一般左(或上)为检材字 迹,右(或下)为样本字迹。 4.3.2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首先按照相同单字进行编排,如无相同单字,再按照相同偏旁、部首或 笔画进行编排。 4.3.3 比对字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尽可能编排整齐,以便于观察和分析比对。 5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方法 5.1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原则 5.1.1 《笔迹特征比对表》应在醒目位置对进行惟一性标识。 5.1.2 对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也应标明其出处。 5.1.3 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应进行标识,必要时还应进行文字说明。 5.1.4 《笔迹特征比对表》应标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5.2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惟一性标识,通常在《笔迹特征比对表》右上角用“鉴定文书编号”进行标 识。如鉴定文书编号为“2006 文鉴字第 01 号”,可直接用该编号标识;也可用简略编号,如“J”代表 鉴定文书,标识为“2006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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