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一事不得二次“罚款”,是否意味着其他处罚不受二精品.pdf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一事不得二次“罚款”,是否意味着其他处罚不受二精品.pdf

  1. 1、本文档共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政处罚法》只规定⼀事不得⼆次“罚款”,是否意味着其他处罚不受⼆次限 制? 《⾏政处罚法》只规定⼀事不得⼆次“罚款”,是否意味着其他处罚不受⼆次限制? 来 信 新修订的《⾏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这⾥把“⼀事不⼆罚”原则限制于“罚款”,那么,是否 意味着其他处罚⼿段,如警告、没收、吊扣证照、⾏政拘留等,就不适⽤“⼀事不⼆罚”原则了? 回信 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是⼀个⾏政处罚如何适⽤的问题。这既是⼀个操作问题,也是⼀个理论问题,很有必要研究探讨。 关于“⼀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我们简称为“⼀事不⼆罚”原则,新旧《⾏政处罚法》没有变化。旧《⾏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的同⼀个违法⾏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新修订的《⾏政处罚法》第29条依然保留了这⼀规定:“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 处罚。”并且⼀字不差,只是增加补充了第⼆句:“同⼀个违法⾏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规定处罚。”这只是对“违法竞合”的 补充规定⽽已,并未是对“⼀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规定的修正。 “⼀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规定渊⾃于⾏政法上的“⼀事不⼆罚”原则;⽽⾏政法上的“⼀事不⼆罚”原则⼜渊⾃于普通法上的“⼀事不⼆罚”原则。 ⼀事不⼆罚原则是⼀项国际上公认的法治原则。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3⽉23 ⽇⽣效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 “任何⼈ 已依⼀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罪者,不得就同⼀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不得因同⼀罪⾏为⽽两次遭受⽣命 或⾝体的危害(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事不⼆罚原则原先只适⽤刑事领域,后来 慢慢扩展⾄⾏政和民事。所以现在,“⼀事不⼆罚”中的“罚”是⼴义的,系指⼀次犯错,不仅仅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不仅仅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政处罚, 更包括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刑事追究,也不得承担两次以上的民事责任。所以,⼀事不⼆罚原则,实际上是指:⼀个违法⾏为,不得追究两次以上的法律责 任,不得重复追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这⼀原则应⽤于⾏政处罚制度,显然是指:当事⼈的⼀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政处罚。如果当事⼈只有⼀次违法,但执法机关要处罚他两次,这 肯定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但是,新旧《⾏政处罚法》都把“⼀事不⼆罚”原则限缩于“罚款”之内,即“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这⾥只限制“罚款”, 对其他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吊扣证照、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政拘留等不作限制。这就 隐含着:对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但不排除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通报批评、没收、吊扣证照、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产经 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甚⾄⾏政拘留。这⼀隐含的意思是明显违背“⼀事不⼆罚”原则的。事实上和理论上,对于同⼀个违法⾏为,固然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但同样也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没收,两次以上吊扣证照,两次以上降低资质等级,两次以上限制 开展⽣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两次以上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直到两次以上的⾏政拘留处罚。 这次《⾏政处罚法》的修订,包括我在内的⼏位学者已对这⼀规定提出了异议,并建议将“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这⼀ 规定,修改为“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政处罚”,但最终未被采纳。⾄于新旧《⾏政处罚法》为什么抱着这⼀规定不修改,追问原 因,发现有两种理由: ⼀是,因为罚款是⾏政处罚的主要形式,所以把“⼀事不⼆罚”原则局限于“罚款”是有积极意义的。如当年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的《⾏政处罚法教程》 (曹康泰 主编)解释道:“我国 《⾏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这⼀规定,与理论上的⼀事不再罚 原则不完全相同,它是⼀事不再罚原则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它既肯定了⼀事不再罚的精神,⼜考虑到了⾏政执法职权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把⼀事不再罚 的‘罚’仅仅局限在‘罚款’。这是因为罚款是⾏政处罚的主要形式,⼏乎所有的⾏政处罚实施机关都具有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专注于职业教育考试,学历提升。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32132030000054
认证主体社旗县清显文具店
IP属地河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411327MA45REK87Q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