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政处罚法》只规定⼀事不得⼆次“罚款”,是否意味着其他处罚不受⼆次限
制?
《⾏政处罚法》只规定⼀事不得⼆次“罚款”,是否意味着其他处罚不受⼆次限制?
来
信
新修订的《⾏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这⾥把“⼀事不⼆罚”原则限制于“罚款”,那么,是否
意味着其他处罚⼿段,如警告、没收、吊扣证照、⾏政拘留等,就不适⽤“⼀事不⼆罚”原则了?
回信
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是⼀个⾏政处罚如何适⽤的问题。这既是⼀个操作问题,也是⼀个理论问题,很有必要研究探讨。
关于“⼀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我们简称为“⼀事不⼆罚”原则,新旧《⾏政处罚法》没有变化。旧《⾏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的同⼀个违法⾏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新修订的《⾏政处罚法》第29条依然保留了这⼀规定:“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
处罚。”并且⼀字不差,只是增加补充了第⼆句:“同⼀个违法⾏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规定处罚。”这只是对“违法竞合”的
补充规定⽽已,并未是对“⼀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规定的修正。
“⼀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规定渊⾃于⾏政法上的“⼀事不⼆罚”原则;⽽⾏政法上的“⼀事不⼆罚”原则⼜渊⾃于普通法上的“⼀事不⼆罚”原则。
⼀事不⼆罚原则是⼀项国际上公认的法治原则。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3⽉23 ⽇⽣效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 “任何⼈
已依⼀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罪者,不得就同⼀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不得因同⼀罪⾏为⽽两次遭受⽣命
或⾝体的危害(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事不⼆罚原则原先只适⽤刑事领域,后来
慢慢扩展⾄⾏政和民事。所以现在,“⼀事不⼆罚”中的“罚”是⼴义的,系指⼀次犯错,不仅仅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不仅仅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政处罚,
更包括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刑事追究,也不得承担两次以上的民事责任。所以,⼀事不⼆罚原则,实际上是指:⼀个违法⾏为,不得追究两次以上的法律责
任,不得重复追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这⼀原则应⽤于⾏政处罚制度,显然是指:当事⼈的⼀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政处罚。如果当事⼈只有⼀次违法,但执法机关要处罚他两次,这
肯定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但是,新旧《⾏政处罚法》都把“⼀事不⼆罚”原则限缩于“罚款”之内,即“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这⾥只限制“罚款”,
对其他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吊扣证照、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政拘留等不作限制。这就
隐含着:对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但不排除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通报批评、没收、吊扣证照、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产经
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甚⾄⾏政拘留。这⼀隐含的意思是明显违背“⼀事不⼆罚”原则的。事实上和理论上,对于同⼀个违法⾏为,固然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但同样也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没收,两次以上吊扣证照,两次以上降低资质等级,两次以上限制
开展⽣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两次以上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直到两次以上的⾏政拘留处罚。
这次《⾏政处罚法》的修订,包括我在内的⼏位学者已对这⼀规定提出了异议,并建议将“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这⼀
规定,修改为“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政处罚”,但最终未被采纳。⾄于新旧《⾏政处罚法》为什么抱着这⼀规定不修改,追问原
因,发现有两种理由:
⼀是,因为罚款是⾏政处罚的主要形式,所以把“⼀事不⼆罚”原则局限于“罚款”是有积极意义的。如当年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的《⾏政处罚法教程》 (曹康泰
主编)解释道:“我国 《⾏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这⼀规定,与理论上的⼀事不再罚
原则不完全相同,它是⼀事不再罚原则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它既肯定了⼀事不再罚的精神,⼜考虑到了⾏政执法职权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把⼀事不再罚
的‘罚’仅仅局限在‘罚款’。这是因为罚款是⾏政处罚的主要形式,⼏乎所有的⾏政处罚实施机关都具有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宁波镇海蛟川书院小升初入学考试卷(含参考答案).pdf VIP
- 2022-2023学年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七年级(下)期末数学试卷(附答案详解).docx VIP
- 圆弧齿同步带传动带轮.PDF
- 新概念英语第三册知识点笔记 讲义.pdf VIP
- 教师职业倦怠及预防 .pptx VIP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2023届小升初科学试卷(含解析).doc VIP
- 005韩克庆的针灸学习笔记(降龙针法).pdf
- 检视党性修养提高情况看自身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对党忠诚弘扬优良传统保持政治本色等方面还存在哪些差距和不足及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情况16篇.docx VIP
- 新沪教版九年级上册初中化学全册课时练(课后作业设计).pdf VIP
- 物业公司会计科目明细表.pdf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