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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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各种 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发生效力,也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而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实体权益的要求。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提起和反驳诉讼的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 一,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两审终审制—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就告终结的制度 民事诉讼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 而影响其管辖权。 P49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P51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P56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P58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P6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正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诉讼的管辖人民法院。 P65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P67 制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夏季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P69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P69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P71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P76 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又称诉讼权利能力。 P77 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又称诉讼行为能力。 P78 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又称正当当事人。 P79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诉讼进行中,将不适格的当事人更换成适格的当事人。 P82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 P83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和义务后,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P84 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或受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P86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诉讼。 P89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P96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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