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物证的勘验和提取要求.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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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物证的勘验和提取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文件物证勘验的任务和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文件物证提取、固定、保存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文书鉴定中各项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第1 部分 文书鉴定通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第1部分 文书鉴定通用术语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 定义均适用于本部分。 3.1 犯罪现场:指所有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的总称。 3.2 现场勘查:指侦查人员依法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检查和记录现场客观状态并 利用其中蕴藏的信息,以获取线索,寻找犯罪现场与犯罪事实之间关系的一项侦查活动。现场勘查包 括现场勘验、现场调查、现场分析和现场记录等内容。 3.3 现场勘验: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物证以查明案件事实和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有关的场所、 痕迹、物品等进行搜查、观察、检验、提取、记录等方面的专门工作,是现场勘查的重要内容,与现 场调查、现场分析一起构成现场勘查的核心内容。 3.4 文件物证的勘验:指以揭露违法犯罪、收集证据为目的,综合运用侦查学和文件检验学的知识, 根据文件物证的特点,由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或文件检验技术人员及其它法定人员依法对有关文 件进行的调查、提取、固定及检验和分析判断的活动。 3.5 勘验记录:在现场勘验过程中通过调查、检验和分析判断发现的情况的真实、客观、全面的书面 记载。勘验记录应标识勘验人、参加人、记录人、见证人及勘验日期、地点等信息。 3.6 污染文件:特指被各类污染物质如粪便、精液、血迹等污染的污损文件。 3.7 破碎文件:特指被破坏、撕碎已分离成碎片的污损文件。 3.8 烧毁文件:特指已被燃烧、烧焦或正在燃烧的污损文件。 3.9 浸损文件:特指被水浸湿粘连、损坏的污损文件。 17 3.10 粘贴文件:特指用各类粘合剂粘贴在建筑物等物体上的污损文件。 3.11 特殊载体文件:特指用粉笔、涂料、土块、雕刻工具等在建筑设施、地面等物体上书写、雕刻 形成的文件。 4 文件物证的勘验 4.1 文件物证勘验的任务 4.1.1 研究案件情况,发现可疑文件。 4.1.2 研究可疑文件,发现可疑文件与违法犯罪或案件事实的联系。 4.1.3 对具有书证或物证意义的可疑文件应依法提取或扣押,及时掌握揭露犯罪或弄清案件事实的证 据。 4.2 文件物证勘验的程序 4.2.1 研究案件情况,仔细勘验现场,发现可疑文件。 4.2.2 观察文件的状况,辨读文件内容。 4.2.3 弄清文件用途,核实文件来源。 4.2.4 研究文件形式,发现可疑迹象。 4.2.5 分析判断可疑文件与违法犯罪或案件事实的联系。 4.2.6 依法提取或扣押可疑文件。 4.2.7 客观、全面地制作文件物证勘验记录。 5 文件物证的提取和固定 5.1 提取和固定文件物证的原则 5.1.1 依法提取 (1) 提取文件物证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 提取文件物证时应有见证人、有关当事人在场; (3) 提取的文件物证应制作书面清单,并由提取人、在场见证人、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5.1.2 保持原貌 (1) 能够原物提取的要原物提取,不能原物提取的可拍照提取; (2) 现场可疑文件,在提取时应先拍照、固定其在现场的原始状态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并 在勘验笔录上作详细记录; (3) 提取文件物证时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必要时应戴手套进行; (4) 提取文件物证时应保持其原始的状态,禁止在文件物证上增加物质和痕迹; (5) 现场文件物证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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