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2023年版.pdfVIP

湖南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202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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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技术性审查 一、总则 2.1.1 本要点根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建设 〔2019〕239号)以及2022年1月1日以后颁布、2023年4月1日 (含)前实施的全文强制性通用规范和项目规范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 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2.1.2 本要点适用湖南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其中的边坡工程 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除按本要点执行外,还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2020版)的要求。本要点主要针对详细勘察阶 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提出要求,其它阶段的勘察报告审查可参考执行。 2.1.3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以下 简称 “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根本依据,本要点中未提及的 “强 条”,以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 “强条”为准。 2.1.4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勘察文件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勘察文件的 全部内容。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审 查中发现的违反 “强条”、违反法规、不符合住建部颁布的审查要点或本要点相关内 容的情形,必须进行修改,否则施工图审查可不予通过。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它问 题,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 “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若 未执行现行技术标准相关条款的勘察内容,应有充分依据,并由相关勘察人承担其法 律责任。 2.1.5技术性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现行相关通用规范及与其配套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2 提供的参数、结论与建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 是否达到勘察任务书的要求。 2 二、技术性审查通用规定 2.2.1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 定》 (2020年版)和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技 术规定(试行)》 (2018年版)的相关规定。 2.2.2 按勘察合同和受托时的勘察任务书提出的勘察要求及提供的项目信息、勘察现 场工作完成时的有效技术标准审查。按过去有效标准编写的勘察报告,送审时应复核 报告的结论是否满足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2.2.3 审查勘察文件是否有岩土工程详细勘察阶段任务书及项目送审时的设计单位对 勘察任务书的确认意见,勘察任务书及其附图是否有责任人签署、责任单位盖章,勘 察任务书提供的项目信息是否符合 《省勘察文件编制规定》,是否与报告工程概况、 勘探点平面布置图以及建设单位填写的项目信息一致。如项目送审时的设计单位不认 同原勘察任务书的要求及提供的信息,或对勘察文件执行的技术标准有异议,应在 对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的意见函中说明。 2.2.4 勘察是否依据 《勘察通规》第2.0.1,查明了场地不良地质作用、地形地貌、岩 土层分布及工程特性、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地下水的分布及对工程的影响、地 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 建议,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2.2.5 1.0.3 6.2.1 依据 《勘察通规》第 、 ,勘察成果是否正确反映了工程地质条件,查 明了不良地质作用,提供了资料真实、结构内容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 行、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的勘察报告。 2.2.6工程勘察报告的编写和内容是否满足 《勘察通规》第6.2.3。 2.2.7 勘探点未全部完成时,对于同一栋建(构)筑物或纯地下室部分,视未完成的勘 探点数量及性质按下列原则审查: 1勘察报告是否说明原布置勘探点数量,未完成勘探点的情况。 2 当缺少相关规范规定位置布置的勘探点,或达不到相关规范规定的勘探点数 量,以及缺少较多勘探点时,勘察报告应在补充勘探工作量后进行审查。 3 如缺少少量勘探点导致勘探点间距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又暂时不具备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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