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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填 写 说 明
一、本协议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二、本协议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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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承兑申请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承兑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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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有关规定,经审查, 同意依据甲方的申请对甲方因生产经营周转需要而提交的汇票予以承兑,双方经协商 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承兑汇票
甲方申请承兑的汇票共计 张,票面金额共计(币种)
(大写) (小写) 。票面要素详见附件《承兑汇票清单》。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账号为: 。
甲方确认其委托支付上述汇票金额不附加任何条件,乙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后的见票当日支付汇票金额。
第二条 承兑手续费及垫款利息
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 计算,在乙方承兑前由甲方一次性付
清。
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甲方不能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导致乙方发生承兑汇票项下垫款的,对乙方的垫款按照每日万分之 计收垫款利息,甲方应在承兑汇票到期日起五日内向乙方偿还全部垫款本息。
第三条 甲方的付款义务
甲方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向乙方足额交存票款。
甲方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其他票据权利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上述的以及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应尽的一切和任何义务。
第四条 承兑的前提条件
乙方依据本协议对汇票进行承兑的前提是以下条件获得满足:
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已经在乙方开立账户以保证本协议得以履行;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账户印鉴、营业执照或其他公司资料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签字人的有效授权书等;
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担保权已经设立且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人没有违反担保文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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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中甲方做出的承诺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甲方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的情形;
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甲方未满足上述条件时的承兑,不构成乙方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担保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承兑债权分为承兑非敞口债权和承兑敞口债权。
本条 5.1 款所述承兑非敞口债权,是指以保证金、定期存单(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出具)、凭证式国债(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代理发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汇票金额,以及承兑手续费、因乙方发生汇票项下垫款甲方应付的垫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 用。本协议项下承兑非敞口债权采用以下第 种担保方式:
出质人 与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保证金质押合同》。
出质人
与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合同》。
本条 5.1 款所述承兑敞口债权是指汇票票面金额扣除保证金质押担保的金额、定期存单(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出具)质押担保的金额、凭证式国债(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代理发行)质押担保的金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金额后的剩余金额,以及承兑手续费、因乙方发生汇票项下垫款甲方应付的垫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本协议项下承兑敞口债权采用以下第 种担保方式:
本协议属于担保人 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的主合同,承兑敞口债权为最高额担保额度范围,由《 》约定的担保方式作为担保。
本协议属于担保人 与乙方于 年号为 的《
兑敞口债权为最高额担保额度范围,由《保。
月 日签订的编
》的主合同,承
》约定的担保方式作为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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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属于担保人 与乙方于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编号为 的《 》的主合同,承兑敞口债权为最高额担保额度范围,由《 》约定的担保方式作为担保。
本协议属于担保人 与乙方于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编号为 的《 》的主合同,承兑敞口债权为最高额担保额度范围,由《 》约定的担保方式作为担保。
与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的《的《的《的《的《
的《
其他方式担保
》; 与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
》; 与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
》; 与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
》; 与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
》; 与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
》; 与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
》;
。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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