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810民法学和刑法学》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8小时高清视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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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厦门大学810民法学和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含部分答案)科目代码:810科目名称:民法学和刑法学民法学一、简答题:1.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2.地役权的特征3.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条件二、论述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三、法条分析:《侵权责任法》第24条四、案例分析(大概):甲于2008年10月向乙借款5万,在2010年12月乙想起这个事情并向甲催款,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后乙找甲好友丙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丙同意,并支付5万元给乙。后丙向甲追偿,甲拒绝。1.乙丙之间的担保能否设立?为什么?2.此案应该如何处理刑法学一、简答题:1.危险犯与持续犯的区别2.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3.刑罚同其他法律制裁的区别二、论述题:罪责刑相适应三、法条分析:刑法第269条四、案例分析(大概)王某假装刑警队长进入某洗浴中心,以该洗浴中心有色情交易(的确有色情交易)为由,要求老板娘给其一万元,老板娘给了,后王某又以此为由要求老板娘与其发生性关系,老板娘迫于其身份答应。晚上老板娘同丈夫谈及王某,发现上当受骗,遂报警。被抓后,王某承认要求1万元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辩称是老板娘同意的。1.此案王某构成什么罪名?2.假如王某真的是刑警队长,构成什么罪?参考答案民法学一、简答题:1.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答:(1)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只需具备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足以实现,但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才得以实现。这些需要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才能产生行营的法律后果,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构成。(3)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有三种情形:①两个以上法律行为的结合。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除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外,还须报经外资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发生效力。②两个以上法律事件的结合。例如,代位继承关系的发生,须有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自然事件。③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的结合。例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件。2.地役权的特征。答:(1)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产生于两个不动产之间,其中享受使用便利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则称为供役地。(2)与其他用益物权相比,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即需役地和供役地。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所谓“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存在,与需役地不可分离。地役权基于其特定的设立目的,其存在就是为便于需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利用需役地,因此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是地役权的固有属性,也是其与其他用益物权的本质区别。其他用益物权虽然由所有权派生而来。但其一经设定即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地役权则不同,它是为特定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其存续需以需役地存在为前提,与需役地同命运。④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被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单独存在。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的,在地役权设定目的范围内,自然须利用供役地的全部,否则无法达到目的。3.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条件。答:(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①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目的之一是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因此,只有双方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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