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过一年未作认定还能获得赔偿吗?法律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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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超过一年未作认定还能获得赔偿吗? 案情:2007 年,韶关某公司雇请徐某为铲车司机,双方签订《劳 动合同》。2008 年 2 月,徐某在修铲车过程中受伤,2008 年 3 出院, 经鉴定徐某伤残为职工工伤七级。劳资双方未能就工伤赔偿事宜达 成一致。2009 年 4 月,徐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 超过一年时效,该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 求该公司赔偿工伤损失,仲裁机关以徐某未能提交工伤认定书,驳 回徐某的仲裁请求。 徐某不服,向辖区法院提起工伤诉讼,案经一、二审,徐某均 败诉。随后,徐某又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的请求应按 《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其要求 法院按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徐某的诉 讼请求。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因工受伤后获得赔偿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 权利 。因工伤职工未能提供工伤鉴定,其丧失通过劳动行政救济途 径获得赔偿的可能,但可通过普通民事侵权关系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故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徐某的赔偿主张。 评析:我国在立法上规定工伤职工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行政 救济和从普通侵权民事关系中获得司法救济,并允许工伤职工在获 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外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是从行政法上建立一个强制的、统一的保险制 度,将工伤赔偿纠纷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畴,系行政救济途径。《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的最长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 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如果超过了该时限,劳 动行政部门不再做工伤认定,使得本来可 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 伤保险基金 中支付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途径和程序丧失 ,但这并 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 。在无法获得行政途 径救济下 ,应给予劳动者寻求民事侵权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工伤权 益 。 本案 中,徐某因超过工伤鉴定时限,未能获得工伤鉴定,其丧 失 了行政救济的可能,但其仍可 向人民法 院提起普通民事侵权诉讼 , 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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