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满足哪些要求?.docxVIP

财政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满足哪些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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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满足哪些要求? 问:某县财政局收到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之后,做出《关于对某公司投诉的答复》,但是该答复未依法向被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送达,未在媒体上发布公告,该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财政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满足哪些要求? 答:《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依据上述规定,财政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做出书面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其内容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二是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三是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本项目中,某县财政局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做出的《关于对某公司投诉的答复》,应视为对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但该内容未依法向被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送达,未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均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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