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的作用与作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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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的作用与作用 腐败是一个“历史、世界和实践”的问题。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来, 腐败就与人类形影相随。(1)当今世界, 贪污腐败更是渐成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我国已将反腐败工作提高到关系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进行认识。而如何有效地开展这项意义深远的工作, 需要研究并借鉴境外的成功经验。尽管迄今为止, 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宣称他们完全消除了腐败, 但目前的确存在一些廉政建设相对较好的国家和地区, 例如中国香港。香港清廉的政务环境和清明的市场环境得到世界范围的普遍赞许, 其中廉政公署的作用是一个重要的直接因素。香港廉政公署是在香港经济高速发展、与此同时贪污贿赂又十分严重的情况下产生的, 但是, 经过廉政公署的强力打击和多方努力, 基本实现了香港的政治清明, 其反贪机制的独特性及显著成效, 已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对于香港廉政公署的论述, 在大陆和香港并不鲜见, 但是大多止于介绍性质, 也有部分学者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对我国反腐败建设提出了一些不错的建议, 但是总体来说深度上都略有欠缺。鉴于我国目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 本文从行政组织法的领域, 拟以廉政公署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为视角, 透视廉署之结构、功能与特点, 努力在专门监督机构建设和政府的法律监督机制上汲取其成功的反贪经验和科学的内在机理, 期能对我国内地反腐倡廉工作有所裨益。 一、 市场机制:市警部门对华外风的初步改革1978年4月到20世纪20年代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 香港社会经济发生急剧的转变, 社会发展步伐迅速, 人口急剧增多, 经济发展同样一日千里。面对这些转变, 政府一方面专注维持社会秩序, 一方面为市民提供住房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然而, 随着人口不断膨胀, 社会的资源并不能应付实际需要, 这种环境助长了贪污(2)的歪风。市民为了维持生计以及尽早获取应得的服务, 都被迫使用“走后门”的方法。当时“茶钱”、“黑钱”、“派鬼”等各种代替贿赂的名堂层出不穷, 市民不仅耳熟能详, 甚至接受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当时, 警务处有一个部门负责反贪工作, 但效果极不理想, 因为警察部门本身的贪污程度已经极其严重, 就像被判入狱的前警司韩德曾经这样形容的那样:“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3)市民虽饱受贪污的祸害, 却敢怒而不敢言;与此同时, 政府对此似乎束手无策。1973年, 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拥有巨额财富, 却在被调查期间竟轻易潜逃回英国, 由此激起了社会上强大的舆论压力, 港督麦理浩不得不就此组织了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 并迅速接纳了该委员会报告书的建议, 成立了独立的反贪污组织。最终在1974年2月15日通过《廉政公署条例》, 根据此条例, 同日正式成立廉政公署, 简称廉署。1975年初, 廉署成功将葛柏由英国引渡回港受审并判其入狱。葛柏案件充分反映廉署打击贪污的决心, “坚定的决心是任何政府铲除和惩治贪污最有力的武器”(4), 一场静默的反贪腐革命从此掀起。 廉政公署于1974年成立以来, 一直以执法、预防及教育等三管齐下的方法打击贪污, 致力维护香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 并获得香港政府及广大市民的广泛支持,(5)也致令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之一。(6) 二、 调查机构及职权 香港廉政公署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缩写ICAC) , 原称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1974年2月17日组建, 现更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公署由专员、副专员及其他委任人员组成, 现任廉政专员为2007年6月23日获任的汤显明。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 廉政公署的职员并不隶属政府公务员架构, 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 也仅仅向他负责, 并依据《香港基本法》第57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工作。为有效揭发、调查和打击贪污, 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特别权力, 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 (舞弊及非法行为) 条例》。 廉政公署除廉政专员办公室外, 设有一个行政总部和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三个业务部门, 分别负责有关工作。截至2006年年底, 廉政公署编制1343个职位, 职员1314名, 其中执行处约有1000多人, 其他两处各100多人, 大部分以合约形式受聘, 逾半数职员已在公署服务超过10年。 执行处是廉署最大的一个部门, 由执行处首长领导, 下设两个主要部门, 各由一名执行处处长领导, 每部门又辖二个调查科, 每个调查科由一名助理处长管理, 分别负责调查政府部门及私营机构的贪污罪行。除上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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