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加工合同与买卖合同
PAGE 1
PAGE 1
加工合同与买卖合同
加工合同与买卖合同全文共17页,当前为第1页。
篇一:这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加工合同范本
我通过自行研制,于2006年1月在哈阳农场建了一家生物能源再利用厂,用剩余秸秆、稻壳等加工生物型煤。2006年6月卢波来我厂多次考察,看我的企业发展前景不错,就与我协商也要上马一家与我一样的企业,并要我全面教会他如何生产。我和他说该设备是我自己生产的。但是他就是要上。其后我于他签订了如下合同:
生物型煤(稻壳棒)
生产设备及生产技术转让协议
供方: 王伟
需方: 卢波
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自行开发生产的生物型煤(稻壳棒)设备,4套,单价 2万元,总价 8万元 。
二、 交货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20天内交货,设备的交付地在平阳。
三、 验收方法:甲方全面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直到能正常生产,为质量合格。
四、 结算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签定时首付总货款的25% 即2万元。提货时付70%即万元, 余款安装、调试后,设备正常生产即支付余额4000元.
五、 设备的维修:
1、保修期半年。规定的时间免费维修,免费提供设备部件。
2、保修范围:设备轴承,电机,其他易损零件不在保修范围。
六、乙方设备
运转正常后,甲方将按市场价格,满足乙方易损零件的供应。
七、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八、设备附表:
加工合同与买卖合同全文共17页,当前为第2页。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制棒机 4台
2 折棒机 4台
3 电机 4台 22瓦千
4 套筒 8个 易损配件
5 推进器 8个 易损配件
6 压缩区 8个 易损配件
7 加热圈 大4个,小8个 易损配件
8 配电箱 4个 易损配件
9 制棒机附属烟道 排烟机乙方自购
甲方: 王伟 乙方:卢波
2006年8月3日
其后我找了一家加工企业,按照我的图纸为其加工了4套设备,并按照我厂的标准,于2006年10月全部安装完设备,待其生产。由于他和其合作者无人管理这个企业。找我协商要退还我机械设备。我没能答应。其后卢波和其合作者以生产三无产品为由到法院起诉了我,要我退还,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加工合同与买卖合同全文共17页,当前为第3页。
问题1:我这种合同是产品买卖合同吗?
2:我是否应对该案负担赔偿经济责任?
3:我是否应为其承担退还设备?
篇二: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之性质辨析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经常被混淆。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加工合同与买卖合同全文共17页,当前为第4页。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加工合同与买卖合同全文共17页,当前为第5页。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
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法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做如此规定,是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