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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住建 〔2023〕470号附件1
合同编号:
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
甲方 (出卖人):
乙方 (买受人):
丙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三年
特 别 告 知
主管部门提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及经纪方应仔细阅读 《特别告知》!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同制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范围内的存量房买卖。示范文本制
定部门不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2.合同当事人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当全面理解合同内容,特
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各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
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也可以另行签订
补充协议,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
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
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本合同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本合同所称甲方是
指存量房出卖人。本合同所称乙方是指存量房买受人。本合同所称丙方是指
为存量房买卖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5.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当事人应当相互核验有效身份证明 (丙方应当出示房
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备案信息表以及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
员备案信息卡)和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
居住权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代理人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
书原件,并将相关证明和委托授权文书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6.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房屋交易存在风险,如当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银行贷款政策、公积金、税费政策等政策要求;交易时,慎重选择付款方式
交割房款,为保护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尽可能选择以交易资金监管的方式
交割房款。
7.甲、乙、丙三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
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乙方和丙方
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8.如本合同约定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未包括代办贷款、代办房屋登记等服务
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
签订合同。
本合同特别告知部分,甲方、乙方、丙方均已经阅读并签名:
甲方 (出卖人):
乙方 (买受人):
丙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
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当事人:
甲方 (出卖人1):
证件类型及号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出卖人2):
证件类型及号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乙方 (买受人1):
证件类型及号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买受人2):
证件类型及号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注明各自份额):
丙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公电话:
住所地:
1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就房屋买卖与经纪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该房屋房源核验码 : ;不动产权属证
号: ;房屋坐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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