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经典案例.docVIP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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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64年8月,经中央注册取得张小泉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以下简称张小泉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1981年5月,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取得“张小泉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剪刀。1991年2月,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核准注册“张小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1997年5月,上述两商标均转为国际分类,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包括刀剪等)。同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张小泉牌”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2000年12月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以下简称刀剪总店)成立于1956年1月,开业之初名称是上海张小泉刀剪商店,后变更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刀剪总店自开业以来一直在产品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或“上海张小泉”字样。1987年1月,刀剪总店经核准注册“泉字牌”商标。1993年10月,国内贸易部授予刀剪总店为中华老字号。1998年5月,刀剪总店(占股本90%)与他人共同投资开办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剪公司)。   “张小泉牌”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曾向上海市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被告“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但未获准许。1998年10月14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再次向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上述请求。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刀剪总店及刀剪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刀剪总店及刀剪公司使用“张小泉”商标的行为,是否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对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的审理思路对解决驰名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与刀剪总店及刀剪公司的企业名称虽然客观上存在冲突,但是,本案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故不能简单套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本案。   “张小泉”品牌的形成已有数百年历史,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双方当事人均对“张小泉”品牌声誉的形成作出过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当在考虑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前提下,根据公平、诚实信用以及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原则来处理本案。杭州市档案馆资料及浙江文史资料选辑记载:“张小泉”具有300多年的历史,起初由张思泉带着儿子小泉开设“张大隆”剪刀店。1628年,张小泉率子近高来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继续营业,招牌仍用“张大隆”,后因冒名者多,于1663年改名为“张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后,儿子近高继承父业,并在“张小泉”后面加上“近记”,以便识别。1910年,张祖盈承业。1949年,张祖盈因亏损宣告停产,并将张小泉近记全部店基生财与牌号盘给许子耕。新中国成立后,张小泉近记剪刀复生。1953年,人民政府将当时所有的剪刀作坊并成5个张小泉制剪合作社。而上海市档案馆资料记载:1950年,上海数十家上海张小泉剪刀商店签订同牌同记联名具结书,内容主要是:“张小泉牌号沿用已久,难以更改,共同使用,加记号以为识别,永无争议”。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于1964年注册“张小泉牌”商标,“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于1956年登记,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的使用时间均达数十年之久。由于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取得晚于“刀剪总店”企业名称的使用,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同样,根据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以在后取得的驰名商标对抗“刀剪总店”使用在先的企业名称,故“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驰名商标的侵害。   “刀剪总店”在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或“上海张小泉”的行为伴随着其企业名称的使用一同发生,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刀剪总店”并非在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在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并且行政法规、规章允许企业使用简化名称和字号。特别是“刀剪总店”被评为中华老字号的事实,证明了“刀剪总店”使用“张小泉”字号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同,且使用已长达数十年之久,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刀剪总店”突出使用“张小泉”不具有主观恶意。考虑到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刀剪总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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