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例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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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例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收集了20世纪90年代至2001年代对眼睛损伤程度的法律评估的62例患者,并报告如下。 1 数据分析 1.1 眼损伤部位及致伤方式 年龄分布:4岁~66岁,18岁以下5例,18岁~60岁55例,60岁以上2例;性别:男41例,女21例;眼别:双眼6例,右眼16例,左眼40例;致伤类型:直接眼损伤54例,间接眼损伤8例;依案件性质故意伤害案40例,非故意伤害案22例(其中间接眼损伤8例)。致伤方式:直接眼损伤,故意伤害案中,钝器38例,锐器2例;非故意伤害案中,交通事故4例,钝、锐器各1例,其它6例;间接眼损伤,1例额部受高压电击,2例坠落伤及5例交通事故均遭钝性外力伤及头部。 1.2 非故意伤害案及故意伤害案情况 间接眼损伤,左右眼各3例、双眼2例;直接眼损伤,非故意伤害案14例中,左眼8例、右眼5例、双眼1例,故意伤害案40例中,左眼29例、右眼11例、双眼2例。 1.3 受伤程度与受伤原因之间的关系见表1 1.4 损伤部位及部位 眼附属器损伤23例中,轻微伤15例,轻伤8例(眶骨骨折2例、泪小管损伤3例、眼睑损伤3例);前节损伤4例(2例为裂伤),均为重、残伤,3例伤及晶体呈白内障,1例继发外伤性青光眼;后节损伤11例,轻微伤4例,轻伤6例(脉络膜裂伤3例、3例视网膜震荡伴1例玻璃体内出血),残疾1例系视网膜重度挫伤;视神经损伤7例均为残疾,复合伤17例,轻微伤1例,轻伤5例,11例重伤、残伤。 2 损伤部位与损伤程度的关系 眼损伤不仅好发于故意伤害案件,在非故意伤害案中(如意外)也常见,其原因在于眼的解剖位置较外露且防护结构薄弱,本组62例致伤类型中,故意伤害案多于非故意伤害案,直接眼损伤多于间接眼损伤,可见在法医学中故意伤害的直接眼损伤是主要鉴定对象。在年龄分布方面,62例大多发生在18至60岁,表明与人的社会活动能力相关;性别比例中,男性多于女性,具有明显差异。 62例中,除8例间接眼损伤系头部(非眼部)遭受暴力外,余54例直接眼损伤均为眼部受到暴力作用。直接眼损伤中,故意伤害的致伤方式以拳击等徒手伤为主,持械伤为辅,与有关报道相同;非故意伤害案件的致伤物多尖锐或细小而具巨大动能,无同一性,但多具有速度快及难以避免的特点。另外,与致伤方式密切相关的受伤眼别,本文左眼机率高于右眼及双眼;在各致伤类型中,间接眼损伤无明显差异,非故意伤害案14例中,左眼7例、右眼5例、双眼2例,故意伤害案40例中,左眼29例、右眼9例、双眼2例;可见,左眼损伤机率在故意伤害案中最明显,致伤人的右利手在故意伤害案中具有相关意义。 直接眼损伤故意伤害案,钝性外力形成的闭合性损伤程度趋轻,挫裂伤的程度则相对偏重,而锐性外力形成的损伤多为开放性,且程度偏重,与王旭等报导相近,损伤程度的轻重与暴力的性质及动能大小密切相关。非故意伤害案中,钝性外力造成的损伤程度分布较均,而锐性外力造成的损伤均很惨重,而受伤人的不防备性也是重要的相关因素之一,因此,该类损伤的程度总体偏重,与故意伤害案不同。至于间接眼损伤,由于致伤方式是因引起头损伤的暴力间接作用于视器(晶体、视神经颅内段)造成的损伤,损伤当时常为其他重创所掩盖,且往往治疗滞后,另外,视器结构受伤后不易恢复的性质,决定损伤程度必然惨重。致伤人及受伤人的个人因素(如致伤欲望、能否躲避)在眼损伤中,也是与损伤状态或损伤程度相关的因素之一。 眼损伤后的治疗情况对损伤部位与损伤程度的相关性也有影响,同样的损伤能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其损伤程度必定有所不同,但毁灭性眼损伤除外。 致伤方式在眼损伤中是主要的外在因素,致伤方式不同可形成不同的眼结构损伤或不同的形态损伤,同一致伤方式也可因受伤状态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损伤状态,本组的直接眼损伤中,锐性外力造成的组织结构破裂、损伤部位深浅,与致伤物的动能大小、形态粗细、质地软硬等直接相关,其损伤多表现为从外至内的复合性损伤,也可表现为外或眼前节的局部损伤;钝性外力造成的损伤部位、结构,也与致伤物的动能、形态、性质相关,一般闭合伤多,开放伤少,当致伤物的动能足够大或致伤物面粗糙不平整时,可表现为开放的挫裂伤,而致伤物面相对光滑、或动能偏小、作用时间短,可仅造成眼附属器、眼前节的挫伤,但在暴力动能足够大时,随着动能的传递,也可造成后节或复合性的挫伤。8例间接性眼损伤中,1例因额部受高压电击双眼先后发生白内障,余均为伤者头额、颞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后发现视神经下行性萎缩,认为该类案件导致原发性损伤的暴力大小、作用方向及作用点的特定性是形成该类眼损伤的共同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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