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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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A 、与中小学教育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9.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3.1)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1990.8.24)等 B、与中小学教育相关的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 3、 教师维权救济途径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教师与学校发生纠纷后,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教师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信访、教师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调解、人事仲裁、民事诉讼。 《教师法》第39条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另外,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教师的,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对于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责任。其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教师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4)对于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违法行为:简单扣留在教室、办公室,不让回家,甚至不让吃饭等。 合法行为:教师出于教育教学考虑可以让学生留在学校,要注意:原因要合理(补课、解决问题);时间要合理(不要过晚,不耽误吃饭,影响下午的课);程序要合理(放学后应通知监护人)。 案例:海口某中学校规规定:从2005年4月11日起女生不许留披肩发,否则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将被强制执行。5月10日,两女生被学校政教处几个领导按在桌子上,强行剪掉了披肩发,学生脖子也被抓伤。当天下午,这两女学生的家长赶到学校与校长理论。 点评——校规的制定和施行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校规的制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超越法定的权限,并依法行使权力。2、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是指校规的制定和施行应突出教育性,对违规学生惩戒的方式和手段必须适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学生人格尊严,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校规的教育性决定了“以人为本”是校规的根本要求。 5、侵犯学生隐私权——具体情形:私拆、偷看、公开学生信件、日记 ;擅自公布学生排名成绩 ;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等。 点评:学生个人作为隐私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一定是丑事,其内容完全可能是真的、善的,但只要学生不愿意让人知道即属于隐私。如果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即使出表扬或正面宣传的目的而将学生隐私公开,也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 6、非法搜查——教师没有搜查权,无权检查学生的私人物品和身体。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7、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不作为:教师不实施其按照法律或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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