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6T 53-2021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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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CCS A 20 4106 鹤 壁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6/T 53—2021 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2021 - 12 - 03 发布 2021 - 12 - 25 实施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鹤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鹤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赵福东、汪汇慧、席振娇。 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一般公务用车管理的管理原则、编制管理、购置管理、使用、处置及节假日封存。 本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简称公务用车)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41/T 216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41/T 21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 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4 管理原则 4.1 基本原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4.2 分类管理原则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4.3 信息化管理原则 4.3.1 公务用车应加装定位设备,并保障全天 24 小时在线。 4.3.2 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对全市所有公务用车的运行轨迹、里程、油耗等全程实行信息化管理, 实现“一张网”管理模式。 4.4 统一标识原则 4.4.1 公务用车应张贴统一“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 4.4.2 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工作用车,经批准后, 可不再张贴统一公车标识和监 督电话。 4.4.3 已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涂装制式标识或张贴行业统一标识的车辆,应显示相关部门统一监督电话。 4.4.4 监督电话实行分级粘贴, 所有监督电话应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5 编制管理 5.1 核定原则 按照DB41/T 2161的规定执行。 5.2 核定要求 5.2.1 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统筹使用, 原则上每个单位保留 1 辆。核定要求为:人员编制 50 人(含) 以下的, 核定 1 辆; 50 人至 100 人(含) 以下的,核定 2 辆; 100 人至 200 人(含) 的, 核定 3 辆; 200 人以上的,核定 4 辆。 5.2.2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离退休干部每 30 人核定 1 辆公务用车编制, 最多不超过 4 辆。 5.3 核定程序 5.3.1 申报 车辆编制申请单位报送核定车辆编制的申请、本单位“三定方案”文件,填报《公务用车编制申请 审批表》(见附录A)(后简称审批表A)。 5.3.2 审批 5.3.2.1 经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5.3.2.2 凭编制申请、“三定方案”文件和审批表 A 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根据申请单位现有车辆编制、人员及职能变动情况,对车辆编制核定申请进行审批。 5.3.3 通知 车辆编制申请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重新印发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 6 购置管理 6.1 购置原则 6.1.1 申请购置车辆应符合公务用车编制和购置标准的要求, 不应超编制、超标准购置车辆。 6.1.2 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6.1.3 向下级单位配发或调拨公务用车,应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6.1.4 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 按照程序报批后, 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应 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6.2 购置要求 7 使用 6.2.1 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 排气量 1.6 L(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6.2.2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标准: a) 市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L(含) 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b) 县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 16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L(含) 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c) 其他党政机关配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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