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行医的案例分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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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行医的案例分析 随着大量农民工聚集到城市,流动人口中的非法医疗技能也逐渐增多,医疗事故也显著增加。苏州市近年来打击非法行医虽采取了一些措施, 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外来人员由于文化素质低、经济条件差而给非法行医者提供了市场, 并成为受害者, 本案就是其中之一。 1 病例2产科医生智慧医院 受害人贵州籍来苏务工某妇女, 21岁, 怀孕10月待产, 2006年3月1日下午, 经人介绍到某非法行医者处要求为自己接生。其非法行医者为女性, 34岁、河南籍, 在老家曾经是乡村医生, 来苏3年, 主要和丈夫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曾被本所取缔过2次。3月1日下午2点左右, 该非法行医者在无任何产科专用器械的情况下为受害人进行产前检查, 称宫口才开一指半还不到生产时间, 并直接在产妇产道内放置2片催产药片。约下午5时30左右产妇说肚子痛, 医者让产妇坐在塑料桶上, 让其丈夫和家人抓住产妇胳膊, 其用力按压产妇腹部。产妇痛苦不堪直至大便失禁。至晚6点15分, 婴儿出生, 产妇胎盘未出。医者让其躺在长椅上, 并用手伸进产妇产道掏取胎盘未果, 后用钳子伸进产道夹出大量血块, 反复几次至6点45分, 病人出现休克前兆, 阴道大量出血, 随即送医院抢救。至3月2日晨7点病人脱离危险, 诊断为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阴道Ⅱ度损伤、宫颈口撕裂伤、胎盘滞留。此时产妇丈夫仍向医生隐瞒实情, 直至3月13日见医疗费已达7 000多元, 自己无力承担才向医生说明真相。 随即产科医生向辖区卫生监督所举报, 同时受害人丈夫向110报警中心报案。卫生监督所迅速联合公安部门、妇幼保健所于当晚7点左右前往该非法行医者处, 公安部门依法对其实行刑侦拘留。该非法行医者对非法接生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其对产妇造成伤害的事实, 卫生监督所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取证后, 认为本案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确凿, 依法对该非法行医者实行拘捕。 2 案例分析 2.1 法律上的渗透着行为 非法行医近年来十分猖獗, 多以外地民工、农民等低收入者为其主要对象, 因为他们看病的最基本要求就是便宜、方便、手续简单。而非法行医者正是靠着这些比较稳定的“客源”来维持生计、抢占市场。本案当事人系贵州省少数民族, 小学毕业, 自身文化素质不高, 经济状况差, 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为贪图便宜、病急乱投医。事发后又害怕被非法行医者报复, 迟迟隐瞒事实真相, 导致非法行医取证难度加大。 2.2 乡村隐蔽的非法金融市场 医疗行业丰厚的利润令一些不法之徒趋之若鹜, 近年来虽然政府加大了打击力度, 但非法行医者行动更加隐蔽, 他们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 周围居住者多以同一地方来苏打工老乡, 无形中形成一个庞大的、隐蔽的非法行医市场, 看到卫生执法人员来时很快有人通风报信, 随即关门停业, 并常有煽动老乡围攻执法人员的事件发生, 给打击非法行医带来一定难度。 2.3 对个体造成严重影响 非法行医者近两年应对执法人员对策越来越狡猾, 诊室内摆的都是破桌椅及非常少量的药品, 大量的药品一般都放在其他地方。即使被捕查处、没收, 对其个人影响不大, 起不到惩戒作用。有些黑诊所虽被打击多次仍能照常营业。主要原因就是其违法成本低廉, 根本不怕执法人员查处。 2.4 刑事责任追究被罚者的时事金 虽然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但是在如何认定条款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使屡教不改、长期从事非法行医者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真正达到情节严重者却往往闻风而逃, 无法取证、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近年来苏州市针对非法行医采取公安、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做法成效显著, 在一定程度上给非法行医以有力打击。是今后卫生执法最有效的打击手段。因为非法行医者多数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方, 这里人员复杂, 社会治安不稳定, 相关执法部门的加入会更有力度。而且联合执法社会影响大, 某种程度上也是给非法行医者心理上的有力震慑。同时也相对保障了卫生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定期开展卫生法规宣传。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自身文化素质低, 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的特点, 卫生部门应加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定期在集住地开展宣传活动, 揭露非法行医者给患者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提高出租户的法律意识, 加强出租屋管理, 使非法行医者无立足之地。经常性与新闻单位和记者联系, 运用新闻媒体对各种违反医疗法规规章等的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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