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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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解决条例》已经2023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解决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解决,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营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涉及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营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限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导致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解决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解决。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电力公司、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贯彻事故防止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公司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营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解决。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营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公司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公司负责人报告。本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本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算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导致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因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电网运营方式、发电机组运营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记、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营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营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用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营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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