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渠道竞争下的中国EPR制度设计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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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收渠道竞争下的中国EPR制度设计研究 ? ?   修订日期:2017-01-09.   F224.32    :A    1007-9807(2017)10-0103-13   0 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大步提高,我国家用电器的社会保有量已位居世界第一,且逐年增加。庞大的家电保有量带来了废旧家电的回收与拆解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2012年公布的数据显示,预计到“十二五”末期,家用电器年报废量将达到1.6亿台。然而,数目庞大的废旧家电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据统计,将近60%的废旧家电由小作坊简单地拆卸部分有用部件后直接填埋或者焚烧,仅有少量由正规的拆解企业处理[J]。例如,浙江省每年废弃的“五大件”有500万台,但是正规拆解企业拿到的货不到100万台,这正是我国正规拆解企业(包括TCL奥博、海尔、格林美等)“吃不饱”的缩影。废旧家电回收渠道的不完善不仅使正规的拆解企业难以存活,而且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2,3]。90%的电子垃圾因处理不当(掩埋、焚烧)给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损害[4]。针对这一难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地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法,其中欧盟、美国、日本、中国等国家都采用了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简称“EPR”)这一制度。   EPR最初由托马斯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其核心思想是认为生产者的责任不仅仅限于生产阶段,还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5]。根据这一制度,多个国家分别制定相应的法规,例如欧盟的WEEE指令,日本的《家用电器循环利用法案》等。我国也于2011年和2012年分别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方法》)。《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具体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方法》规定上缴的处理费用组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并且专款专用,用于回收企业的补贴。依照《条例》和《方法》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虽然政府颁布了以上条例来扶持正规回收渠道,但这一措施是否可以真正改善正规回收渠道一直以来的劣势地位?政府如何合理的设计EPR制度?基于以上问题,本文通过建立两阶段博弈模型,研究当前背景下我国EPR制度的最优设计以及该制度对顾客、企业带来的影响。   在已有EPR制度相关的研究中,不少学者关注废旧电器的回收渠道问题。De Giovanni等[6]考虑了由制造商负责回收的闭环供应链;缪朝炜和夏志强[7]则是考虑废旧产品由第三方回收企业负责回收,分析了集中决策、制造商销售以及零售商销售3种模型的优劣;晏妮娜和黄小原[8]建立了基于第三方回收的多级供应链模型,设计了制造商和第三方之间的奖惩合同;Savaskan等[9]和余福茂等[10]研究了多级供应链中,不同的回收渠道(制造商回收、经销商回收及第三方回收)对废旧产品的回收率的影响;计国君和黄位旺[11]比较分析了不同回收处理模式(单独和集体回收)对供应链利益相关主体的影响;Toyasak等[12]则分析了集体回收和竞争回收两种模式对制造商、回收商、消费者的影响;计国君和黄位旺[13]则分析了单独回收与集体回收两种回收模式对制造商再制造策略的影响;付小勇等[14]分析了逆向供应链间的回收竞争模式对企业的影响。而本文针对我国“黑商贩”泛滥,正规拆解企业“吃不饱”的现象,分析正规回收渠道和非正规回收渠道组成的竞争回收模式。   此外,废旧产品的回收是涉及到政府、企业和顾客的社会性问题,政府的引导作用非常重要[15]。因此,有不少学者关注政府引导的机制问题。一般地,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手段来引导废旧电器的回收。一种是惩罚机制,通常表现在对企业征税,如Bansal和Cangopadhyay[16]分析了对环保表现好的企业奖励和对环保表现差的企业惩罚两种引导政策对环境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曹柬等[17]通过建立对原制造品收税,对再制造品免税并给与补贴的模型,研究了政府激励回收商积极再制造的契约设计。另一种是奖励机制,通过对回收企业补贴来提高废旧电器的回收量。Sheu和Chen[18]分析比较了政府不引导和政府引导两种模式下企业的最优行为。其中,政府引导包含3种模式,政府仅对制造商征税、政府仅对回收企业补贴、以及政府不仅对制造商征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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