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争点问题评析.docxVIP

《劳动合同法草案》争点问题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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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争点问题评析 自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草案》)以来,关于《职业合同法》的立法,特别是关于具有职业规划或资方方向的人,关于草案的是基本肯定还是基本否定的,已经进入了讨论的阶段,不同利益集团的激烈博弈也在减弱。尽管有学者声称无意成为劳方或资方代言人, 但其立场昭然若揭。劳动法学在我国法学界一直是冷门学科, 近两年才有转热的迹象, 故面对劳动立法“黄金阶段”1的来临, 显得理论准备不足。在《草案》有关问题的争论中, 就理论依据、条文解读和立法建议所发生的分歧、误解, 除争论者所处立场的差异外, 多与此相关。为避免理论上的混乱及其对立法和公众的误导, 笔者对争论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试图作理论上的澄清。 一、 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是作“单保护”表述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还是作“双保护”表述 (保护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的问题, 在理论上和立法例中本来是很清楚的常识性问题, 但在《草案》向全民公布前后一直有争论, 尤其是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时有重大争论的一个问题。2若从理论上寻找其原因, 多在于对下述问题的认识模糊: 1.“单保护”表述的含义是只保护劳动者而不保护用人单位吗?任何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部门, 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会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有的作“双保护”表述, 有的作“单保护”表述。前者如《合同法》第1条中“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这意味着给双方当事人以同等力度的保护, 即平等保护;后者是将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立法目的条款中作明确表述, 而将保护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蕴含于其它条款中, 如《担保法》第1条中“保障债权的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1条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这只是表明偏重或倾斜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即对某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大, 并不意味着只保护某方当事人而不保护他方当事人。劳动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标志是, 劳动法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的假设, 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 偏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单保护”表述;民法基于平等主体的假设, 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 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双保护”表述。 2.保护劳动者与保护用人单位只有冲突性而不无一致性吗?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既是利益矛盾的双方, 又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保护用人单位。这是因为, 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 劳动力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是利润的源泉, 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其利润贡献率越来越高。在此意义上,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实际上是保护劳动力资源, 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利润源泉。我国经济发展正陷入“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劳动收入增长缓慢→内需不足”的恶性循环,3而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的关节点, 在于加大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力度, 提高劳动者的收入, 从而为投资者和企业创造持续发展的宏观条件。可见, 保护劳动者与保护用人单位是“一个硬币两个面”的关系。4 3.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会对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吗?《劳动法》实施以来, 关于劳动法与投资环境的关系, 一直有一派观点将劳动法视为投资环境的负面因素, 担心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会导致投资环境的恶化, 致使投资者转移资本。在讨论《草案》的过程中, 这种观点的反映更为强烈。5其实, 劳动法对投资环境的影响并非如此。在我国, 一些劳动法实施状况比较好的地区 (如“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 其引进外国和外地资本的总量大于劳动法实施状况较差的地区。这表明劳动法是投资环境的积极因素。即使存在某地区因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发生外移资本的现象, 也多是一些低质量资本, 即技术构成低、主要靠廉价甚至掠夺性使用劳动力以营利的资本。这种资本的外移, 对于试图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地区来说是利大于弊。这种资本外移如果仅发生在国内, 并不会影响我国的整体就业形势。这种资本如果移向其他发展中国家 (如东南亚国家) , 其消极影响也不值得担忧。因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同我国一样也面临着全球化和社会责任运动对提高劳动标准的压力, 甚至有的国家 (如印度) 其劳动者保护状况还优于我国, 故这种资本移向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规模不至于很大。 4.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吗?有的观点认为, 劳动合同 (或雇用合同) 是一种民事合同, 有的国家至今还将其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故劳动合同法应当像民事合同法一样作“双保护”表述。其实,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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