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2000年(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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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00 一、名词解释。(每题4 分,共20 分) 1.代位诉讼 [解答]是指取得代位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之债务人(即第三人)主张债务人 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代位诉讼是直接诉讼(债务人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为直接诉讼) 的对 称,适用普通程序。 2 .诉讼标的 [解答]又称为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 律关系。诉讼标的是构成诉讼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是任何起民事纠纷案件都必须具有的。 3 .执行承担 [解答] 是指在执行中,由于执行中的事实出现,被执行人的艾务应由别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一种制度。它是总结执行实践经验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对保护申请执行 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4 .破产债权 [解答] 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债 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只能以货币或者其他可以用货币 清偿的方式满足;(2)它只能以破产企业为对象;(3)它的清偿通常不可能全部满足,而要受 破产财产的限制,因而它因债务人依破产程序将自己的破产财产加以清偿而消灭。 5 .第三人 [解答]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 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 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评述] 民事诉讼法试卷的名词解释一般为5 个,每个4 分,共20 分。与刑事诉讼法 试卷的名词解释相比,每个名词的分数要多。我们认为,解答时,在将名词的概念讲清以后, 还可再稍加展开。如破产债权在讲完概念以后,又叙述了它的特点;第三人在讲完概念以后, 又略微阐述了它的分类。五个名词中,有一个是前沿理论的知识点,如代位诉讼。考生在复 习指定教材或参考书目的前提下,可看一下民诉方面的论文,如《法学》和《诉讼法论丛》 中的相关论文。 [解答参考资料] 常怡主编,吴明童、田平安副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二、简答题。(每题10 分,共30 分) 1.简述举证责任倒置及其六种情形。 [解答] 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由被 告承担举证责任。它是相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而言的,即负 有举证后果责任的原告,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依法由对方当事人被告提供证据,负担举证不 利的后果责任。这类责任限于证明侵权事实。它的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仅适用于某 些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②主张人只能提供侵害事实,无法提供侵权事实;③被告必须对自 己所提出的反驳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完不成该举证责任,就要负赔偿责任。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举 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下列六种情形:①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②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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