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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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 年双 方 18 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并生育一子。2000 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 房同居,并于 2002 年 2 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第 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 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 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 1992 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 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 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 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第4 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 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 姐妹,二人于 2002 年 5 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 促下,于同年 12 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 2003 年 2 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 年 5 月,赵某的祖父向人 2016 1 / 28 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 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 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 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 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 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 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 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 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 院根据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 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 年结婚,并于 1992 年生育一 子。1994 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 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 2016 2 / 28 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 8 月,双方协议 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 年 3 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 12000 元, 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 年张某已经 存款 20 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 年 5 月,张某和李某协商 复婚。1997 年 7 月,张某用 10 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 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 1994 年 3 月 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 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 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 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某则坚持自 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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