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4_真题-无答案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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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4 (总分 100,考试时间 90 分钟) 分析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议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妾之犯罪,不可配决。若犯非十恶,流罪以下, 听用赎论;其赎条内不合赎者,亦不在赎限。若妾自有子孙及取余亲荫者,假非十恶,听依 赎例。”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 唐朝关于赎刑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 请结合上述材料,说明“疏议”与律文之间的关系。 3. 如何评价唐律的上述规定?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 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义绝”, 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 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妻无子者,听出。妻年五十以上无 子,听立庶以长。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4. 何为“义绝”?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适用“义绝”的情形。 5. 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不得以“义绝”论处的主要情形。 6. 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唐律疏议·斗讼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即嫡、继、慈母 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诸投 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年八十 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 告。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7. 请根据该段文字归纳唐朝对告诉的限制情形。 8. 对于“以赦前事相告者”的定罪处罚,唐律如何定罪处罚?请说明原因。 9. 如何评价上述规定?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年 70 以上,15 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但犯加役 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80 以上,10 岁以下,及笃疾, 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 皆勿论。90 以上,7 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诸犯罪时虽未 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0.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刑法原则?请分析该刑法原则的历史沿革。 11. 唐朝如何适用该刑法原则? 12. 对于该刑法原则的适用有何例外性规定? 13. 请分析该段文字反映原则的意义。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 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 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误杀人者,减斗 杀一等;诸以力共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 (谓耳目所 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 是) 。”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4. 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15. 请分析该段文字中不同的量刑情节。 16. 该段文字折射出的意义是什么?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疏】议 曰: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其应出罪者”,依贼盗律:“夜无故人人家,主 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又条:“盗缌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 若犯诈欺及坐赃之类,在律虽无减文,盗罪尚得减科,余犯明从减法。此并“举重明轻”之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疏】议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 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又例 云:“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若有殴告期亲尊长,举大功是轻,期亲是重, 亦不得用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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