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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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污水流量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它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在线监测系统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验收技术要求,并负责在线监测系统正式联网运行前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线监测系统属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换、改动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及其信息接入、传输设备。需要拆除、闲置、维修、更换污染物在线监测仪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市环保局批准。 第四条排污单位负责自筹本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建设费用。且必须按照《监测站房与仪器设备安装技术要求》(hj/t353-2007)提供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等条件。 第五条凡是被列入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环保局规定的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任务。 第六条在线监测系统正式运行前,排污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测试报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在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七条安装范围。凡被列入国家重点污染源(国控)和省重点污染源(省控)和市级重点污染源(市重点)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时限要求,按时安装完毕,并与市环保局指挥中心联网,在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完成此项工作。 第八条排污单位优先选择使用经市环保局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第九条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7)的要求,对数据的采集、上传进行处理,并负责数据传输接口与监控网络端口的对接,保证与市环保局指挥中心联网运行。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将该设备与市环保局指挥中心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台联网,并试运行30日。在试运行期满后的30日内,应当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市环保局成立专家验收组,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的要求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进行验收,大气监测设备的验收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申请验收之日,由市指挥中心技术人员重新设定系统密码;同时排污单位将在线监测仪器房钥匙全部交给市在线监测办公室,并纳入第三方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申请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设备验收对比测试报告; (二)设备试运行30日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备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三)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委托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管理自动监控设备的合同。 第十四条经验收(校验)合格后的自动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环境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对比监测校验。正常生产条件下对比监测校验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内容之中。 第十七条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需停运、拆除、部件更换、重新运行,应当在7日前报经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批准同意。监察支队自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自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闲置后重新启动,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环境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自动监控设备检修、部件更换后,须进行人工标定。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管理委托给依法取得运营管理资质证书的社会化运营单位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与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签订运营管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在线监控设备日常运营维护单位需经市环保局认可的专业运营公司承担,运营公司按照与市环保局签订的合同执行并接受市环保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由排污单位与设备产家协调完成与市环保局指挥中心的联网工作,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完成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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