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无证行医).pptVIP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无证行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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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取证 (1)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当事人从事非行医活动的情况,并拍摄现场经营场景的照片。 非法行医者开展诊疗活动的记录 非法行医者开具的处方 当前第30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现场调查取证 (1)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当事人从事非行医活动的情况,并拍摄现场经营场景的照片。 收费的票据 非法所得 进药的单据 以上证据在现场笔录上逐一记录并拍摄照片 当前第31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 -----关于无证行医事项 当前第1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 第二章 执法主体和权限范围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当前第2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培训内容 相关概念 无证行医表现形式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实施行政措施 查处流程概述 当前第3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一、相关概念 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诊疗活动的非法行为。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当前第4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当前第5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一、相关概念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回、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4)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当前第6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二、无证行医的表现形式 (1)非法设立诊疗场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俗称黑诊所; (2)摆摊设点提供医疗服务或游医,如在各类市场内或周边的牙科等 当前第7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二、无证行医的表现形式 (3)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当前第8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二、无证行医的表现形式 (4)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 (5)非法开展的义诊活动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 义诊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人员:符合资质的医务人员; “义诊”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当前第9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解读 法律 体系 名称 通过部门 施行时间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02.26 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94.09.01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08.04.28 当前第10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法律 体系 名称 通过部门 施行时间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02.26 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94.09.01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08.04.28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解读 当前第11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六\23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法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第四十四条(处罚依据)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第12页\共有44页\编于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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