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zhubob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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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岭隧道事件 2001年10月24日,全国首例群体尘肺病人身损害赔偿案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辽宁省交通厅、浙江省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等,致使泰顺县三魁、洲岭等近10个乡镇的196名民工在公路隧道施工中患上尘肺(又名“矽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其中已有10名患者死亡。根据有关法律,被告人赔偿原告因工致残和工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2.08亿元。2002年2月8日,温州市鸥海区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罪分别判处两名责任人陈益校、王运福有期徒刑7年和5年。 吴家岭隧道事件 事情起源于1993年秋,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三魁、洲岭等贫困山区的蔡思叶、张晓云等数百名农民为了谋生,受雇于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该县的陈益校、王运福和张万民,被召到沈阳至本溪高速公路吴家岭隧道第七合同段“打山洞”。该隧道工程的业主(发包人)是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为东北煤矿工程公司,转包人是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和七台河市矿务局工程处,再转包人由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上述三个自然人拼凑而成。该项工程的地质结构为石英砂岩、石英岩,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工程层层“批发”,承、转包后,雇主(再转包人)隐瞒地质实情,令民工们用风钻“干式掘进”打炮眼,也不向民工提供有效的防尘面罩,不知情的民工们从早到晚,长时间的在二氧化硅粉尘飞扬的隧道中埋头作业。 吴家岭隧道事件 不仅如此,作为发包人(业主)的辽宁省交通厅,不按合同履行对民工代为投保等义务。施工三年多,雇主也不为民工体检和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吴家岭隧道工程竣工验收被交付使用。1998年以来,许多民工先后被发现患有程度不同的尘肺病。 吴家岭隧道事件 2000年7月以来,从泰顺县贫困山区频频传来噩耗,张晓云、陈逢近等10名尘肺病患者肺泡板结、呼吸衰竭,进而全身发黑,相继病亡。此事很快引起浙江省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召开了专题协调会。2000年9月,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400多名泰顺县民工进行鉴定,确诊196名民工患有一至三期(危险期)尘肺病,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7年发病率达49%,以后还有病人出现)   2001年4月,受害民工及其家属等230人,陆续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吴家岭隧道事件 有人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工伤索赔案”,而由温州市司法局组织的法律援助团团长、一级律师童平宇指出,这是一起因劳动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的一系列过错,都表明这是一种对人身权益侵害的行为。因此,该案的本质是人身损害赔偿案。这个主张最终被法院采纳。 吴家岭隧道事件 此案审判长于伟说,弱势群体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又死了人,又无钱打官司,进不了法院大门,就会走投无路。而法律本来就是保护老百姓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把弱势群体“逼上梁山”,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为了不使受害者在诉讼期间断药,温州市中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对雇主财产诉讼保全所得的部分资金先解受害者的燃眉之急。在收费上,中院不仅对这些弱势群体25万元的诉讼费全部缓收,而且为他们花了100多万元的办案经费。 (法律法院支持) 吴家岭隧道事件 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蔡思叶(包括家属)等230人按伤残等级分获3.896万元至38.96万元不等的经济赔偿。 (90.4万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五十二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 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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