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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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和增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含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损坏焚烧条件、中断焚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保护管理,保证其完满有效,依照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例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拟订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气体灭火系统的平时保护管原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该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平时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该签署《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一致拟订系统的保护管理制度,并拜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建立机构一致管理。 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该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成立完美保护管理制度,按期组织对系统进行保护养护。 3、单位每年应拜托拥有保护养护资格的公司对系统进行检 测、保护,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系统保护管理 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特意培训,并经 考试合格获得技术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保护,保护管理 人员应熟习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保护规程。 2、单位应成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除去的登记制 度。发生故障应该实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由,需要临时停 用系统的,应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意,系统停用时间超出24 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意的同时,应该报当地公安消防机 构存案,并采纳有效举措保证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转或准工 作状态,不得私自断电停运或长久带故障运转。 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 应在每年年末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存案。 第四条系统使用前准备 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特意培训的人员负责 系统的管理操作和保护。 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拥有以下文件资料:系统 完工图、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 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保护养护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 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系统的检查、保护记录图表。 3、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成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 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久保留。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 况和动向管理状况。基本状况应包含气体灭火系统的查收文件和产 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向管理状况 包含气体灭火系统的值班记录、巡逻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 记录、故障办理记录等。 第五条系统设备、设备的有关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 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切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灭火剂储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切合以下要 求;(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余机械性损害;(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满;(3)组件全部外露接口均设有防备堵、盖,且关闭优秀,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害;(4)铭牌清楚,其内容应切合相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5)保护同一防备区(或保 护对象)的灭火剂储藏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出20mm;(6)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储藏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出 10mm。 3、瓶组与储罐的组件应固定坚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 完满,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 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记牌,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巧;储瓶的称 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应在灭 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 装置应正常运转,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切合设定值。 4、喷嘴的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拥塞现象。 5、气体灭火控制器应拥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 示与计时等功能并切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 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变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变换 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自动、手动变换功 能应正常,不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显然的标记或灯光显示,反应信号显示应正常。 6、防备区内和进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进口处的安全标记、 紧迫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 间应切合设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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