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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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7.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1.利用纳税人居住时间标准的规定进行筹划;居民纳税人;【案例7-1】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2013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14年度内,曾多次离境共50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两次离境共30天回国探亲。2014 年度,除了在中国境内的工作的薪金,他还领取在总公司工作薪金96 000元。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未超过90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居住满一年)。假如不考虑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4 260元。 纳税分析:如果该工程师可因公离境或者探亲再增加10天,即可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可以仅就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从美国总公司取得的96 000万元可以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合理利用“非居民纳税人”身份节约了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 260元。;2.利用纳税人有关住所的规定进行筹划;3.利用我国签定的双边税收协定,享受税收饶让优惠。;7.1.2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身份与个体工商户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身份的选择;在上述几种投资方式中,一般来讲,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制企业的税负是不一样的,有限责任制企业的税负最重。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制企业等三种形式的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的申购、纳税人的认定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经营的范围也比较广,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三种企业形式中,有限责任制企业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还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相关法规不健全、不易操作的现象,加剧了这类企业的风险。所以,只要通过比较有限责任制企业和其他任意形式的纳税人的转换,就可以分析其税负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现以有限责任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转换来说明:;【案例7-2】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6万元。租期为两年,从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本年3-12月应计提折旧5 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纳税分析: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如果张先生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68 200元(已扣除应上缴的2012年3月~12月的租赁费50 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执行工资薪金生计费扣除标准。则: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8 200-3 500×10=33 2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33 200÷10×12=39 84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39 840×20%-3 750=4 218(元)。 实际应纳税额=4 218÷12×10=3 51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68 200-3 515=64 685(元)。 在这里,张先生支付的60 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50 000元(60 000÷12 × 10),但不得提取折旧。;如果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所有,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缴的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缴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有的省市则不允许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复扣除的办法。 若本年折旧额为5 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该企业2008年实现的会计利润:68 200-5 000=63 200(元) 应纳税所得额:63 200+50 000(承包费)=113 2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3 200×20%=22 640(元);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63 200-22 640=40 5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0 560-3 500×10)×5%-0=278(元)(不必换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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