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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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课 技术秘密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汪建新 博士、副教授 wangjx@suibe.edu.cn 学院楼B224 本章学习目标: 理解技术秘密的概念,掌握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技术秘密的特点; 了解对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以及对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 理解对技术秘密的权利的限制,即独立研发、反向工程和善意第三人使用; 第1节 技术秘密的概念与特点 一、技术秘密的概念 技术秘密(know-how)亦称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 国际上对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并具有普遍意义的定义 国际商会1957年10月草拟的《关于保护技术秘密标准条款》中下的定义是:“一切有关产品制造的专门知识、操作经验和技艺,可以成为技术秘密。”并进一步说明:“这个定义不仅适用于秘密配方和工艺,而且适用于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即使用该项专利必须掌握的技术,还适用于企业通过研究开发的、尚未被竞争对手获取的、实用的专门制造方法和技术知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在1964年制定的《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标准法》定义技术秘密为:所谓技术秘密是指有关制造工序以及产业技术的使用的知识。 196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会议上给技术秘密下的定义是:技术秘密是指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其组合。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并没有明显地提及技术秘密,而提出了一个涵盖技术秘密的未披露信息,该协议认为,未披露信息要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 2.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3.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 二、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一)实质条件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技术秘密应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条件。 (二)权利取得 专利是经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按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且受到申请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保护的技术。 技术秘密无须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注册,主要依靠企业或技术秘密拥有者自身采取的保密措施来保证其法律效力的存在。 一旦泄露,大多数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等都可以使用。 (三)保护范围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技术秘密的范围比较宽,一般来说它是企业或个人积累的对某项技术的总结,包括技术、生产工艺方法等多方面的实践知识内容。 (四)保护法律 专利有专门的立法保护,即专利法为专利技术提供直接有力的保护。 技术秘密也受到法律保护。但较之专利法,技术秘密只是获得间接的法律调整与保护,像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技术秘密提供了间接保护。 (五)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技术秘密并没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其存续期限则存在不确定性,主要取决于技术秘密本身是否还具价值性及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到位。 (六)保护地域 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机关授予专利权人在该国家或地区内所获得的排他收益的权利,仅在该国或地区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 只要技术秘密权利人能够采取妥善措施,使其技术在任何区域内不被公开,则可在任何区域内获得其收益。 (七)技术水准 发明专利需要经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条件的审查,技术含量较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含量比发明专利低。而外观设计只要不属于现有设计,就可能获得专利权。 技术秘密只需要达到实质条件,凡具有独创性且未被公开的技术都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因而,技术秘密水准高低不一。 (八)对权利的限制 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是:专利权耗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为行政审批的使用、非故意使用、推广使用和强制许可。 技术秘密面对的权利限制主要是:反向工程、善意第三人使用以及独立研发。 讨论:可口可乐配方为什么不申请专利? 第2节 技术秘密法律保护与权利限制 一、对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刑法保护 (二)合同法保护 (三)劳动合同法保护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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