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心律失常患者的用药选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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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心律失常患者的用药选择;妊娠期心律失常在临床较为常见,心律失常和抗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均可能对胎儿产生一定影响,故妊娠期抗心律失常治疗有其特殊性和重要性。 ;1 正常妊娠时心脏及循环生理改变   在正常妊娠期由于胎儿的发育,子宫- 胎盘逐渐长大,母体对氧的需求和血液供给量亦大大增加,因此血浆容量增加可达40%~50% ,红细胞增加为15%~20%。相比之下,红细胞计数、血细胞比容及血红蛋白含量均有所下降,形成稀释性贫血。肾脏血流量增加约30% ,肾小球滤过率增加约50% ,妊娠足月时子宫的血流量可达500 mL/ min。心肌收缩力增加,由于胎盘动静脉短路,总外周血管阻力降低,下腔静脉受阻,右心压力增加。心排出量随妊娠明显增加,妊娠第5~6个月时,心排出量增加约8%,妊娠第7~8个月时增加14%,足月时增加约30%。 ;2 妊娠期药代动力学变化  由于妊娠期孕妇胃肠运动减弱,使药物吸收减少,妊娠肝脏酶系活性增加,使药物肝脏首次关卡效应增加,药物生物利用度减少。因循环血容量和细胞外液增加,使药物血浓度相对减少;因血浆蛋白降低,使药物的蛋白结合率降低,药物实际效应增加,去除也加快。同时去除加快尚与以下因素有关: ①肝酶活性增加; ②胎肝参与药物代谢; ③肝脏中孕酮活性的增加,可加强部分药物的去除; ④肾血流量增加,使经肾脏排泄增加; ⑤哺乳期妇女药物可能通过乳汁分泌。 ;3. 妊娠期抗心律失常药物平安性评价 药物是否有致畸作用? 药物对生长发育是否有影响? 这些问题是我们在该时期用药最为关心的的。先天性畸形通常在妊娠前 3 个月由药物毒性引起,在受精后最初8 周〔末次月经后10周〕致畸的危险性最大。因此,在妊娠首3 个月应尽可能防止给药。在妊娠中3 个月和后3 个月,抑制胎儿生长发育是药物治疗的主要潜在危险。假设确实用药,必须注意其平安性,仔细评价风险/ 效益比,并给予迅速有效的最低剂量。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按照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将所有药物分为 5 类: A类 :在有对照组的早期妊娠妇女中未显示对胎儿有危险〔在中、晚期妊娠中亦无危险的证据〕,即对孕妇平安, 对胚胎、胎儿无害; B类:在动物生殖试验???未显示对胎儿的危险,但无孕妇的对照组,或对动物生殖试验显示有副反响,即对孕妇比较平安, 对胚胎、胎儿根本无害; C类:仅在动物研究中证实对胎儿有致畸或致死作用,未在人类研究得到证实,即仅在权衡对胎儿的利大于弊时给予; D类:对胎儿危害有确切证据, 对孕妇需一定其有利,方予应用(如对生命垂危或疾病严重时); X类:动物或人的研究中已证实可使胎儿异常,或基于人类的经历知其对胎儿有危险。 禁用于已妊娠期妇女。妊娠期前3个月以不用C、D、X级药物为好; 确需用药时, 可选用A、B级药物。目前抗心律失常药物大多属于B 类和C 类。 ;4.1 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 4.1.1 Ⅰa类药物 奎尼丁是妊娠期应用最久〔>60年〕相对平安有效的药物,FDA 分类属 C 类 治疗量很少致早产,中毒量可致流产,还可致胃肠紊乱、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症、室性快速心律失常、QT 间期延长等,无致畸作用。 普鲁卡因胺,FDA 分类为 C 类,短程治疗耐受良好,长期治疗观察到抗核抗体和狼疮样综合征的发生率高,故仅适用于对奎尼丁无效或不能耐受者。 ;4.1.2 Ⅰb类药物 利多卡因,FDA 分类为 C 类,治疗浓度对胎儿无致畸作用。动物和人体研究证明本药可减少子宫、胎盘血流,增强子宫肌的收缩性,血药浓度过高,可引起新生儿中枢神经功能减退、窒息、癫痫发作和心动过缓等。作为弱碱性药物,利多卡因可能在酸性环境中更易通过胎盘,而且酸中毒可增加利多卡因的非结合部分,进而促进胎儿搜集。因此,对有胎儿酸中毒的胎儿窘迫病例应慎用,因为有血药溶度升高及中毒可能。同时利多卡因主要经肝脏代谢,孕妇由于肝血流减少,故其剂量宜适当减少。 ;4.1.3 Ⅰc类药物   普罗帕酮(心律平),FDA 分类属 C 类,无致畸作用,用于治疗孕中3个月和末3个月的心律失常,胎儿血药浓度约为母血的30%~40%,对胎儿尚无副反响报道。 ;4.2 Ⅱ类抗心律失常药物 β受体阻滞剂,FDA分类属C类,无致畸作用。一般耐受良好,对胎儿和新生儿的副反响,包括心动过缓、生长时窒息、低血糖、宫内生长缓慢、高胆红素血症、红细胞增多、滞产以及胎儿死亡,但这些副反响非常少见。由于普萘洛尔阻滞子宫肌β2-肾上腺素能受体而刺激子宫收缩导致早产因此,妊娠期宜尽量使用选择性β1-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滞剂。近年注意到阿替洛尔可降低婴儿体重,相比之下,优先选用美托洛尔,分娩后立即评估新生儿的心率、血糖和呼吸状态。比索洛尔目前应用经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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