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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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新农合制度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本着农民自愿参加原则,以各乡镇政府为主,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和动员,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民参合,提高参合率,扩大受益面,提高农民受益水平,实现新农合工作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筹资、补偿、监督等机制,动员和引导全县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8%;五保户、低保户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参合率达到100%。全面完成农民缴费工作,缴费完成率达到100%,并及时足额存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积极引导、广泛宣传,个人、地方政府和国家三方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农民自愿参加,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资金封闭运行”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指导、民主监督、积极探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则。 (五)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让参合农民享受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四、实施对象与筹资标准 实施对象。凡在本县常住的农业户口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筹资标准:2010年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15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3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51元,县级财政补助9元。 五、实施步骤与要求 2010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分前期准备、农民参合基金收缴、全面组织实施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11月10日—11月30日)。 1.调整组织机构 调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筹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乡镇、村屯成立相应组织。 2.制定实施方案及细则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3.部署落实 (1)2009年12月,召开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印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等文件。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2)各乡镇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与各村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乡镇、村干部新农合工作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3)各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包村包屯,组织各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采取多种形式,发放宣传资料,做到新农合惠民精神家喻户晓。 (二)第二阶段:农民参合基金收缴阶段(2009年12月15日—12月25日)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采取集中时间、确定地点、边动员边缴费的方法,共同做好农民参合缴费工作。 1.各部门职责 (1)各乡镇政府是农民参合缴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要求,制定本乡镇《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职能作用,以村为单位开展农民参合缴费工作;以村屯为单位设立方便农民参合的缴费点,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民参合的缴费登记等工作。 (2)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农民参合缴费工作中,要积极组织县、乡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乡镇、村卫生人员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和讲解工作;负责印制《农民参合缴费登记册》、《合作医疗证》和各种宣传材料;负责与财政部门核对参合人数和缴费金额;负责参合农民信息录入和统计上报工作。 (3)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国财社〔2008〕57号)要求,负责在国有银行设立新农合财政专户,从省财政部门购买新农合基金专用票据,并印发到各乡镇财政所;乡财政所负责在国有银行设立收入帐户,暂存由村委会代财政所收缴的农民参合资金。缴费工作结束后,乡镇财政所应一次性将农民参合资金全部汇缴到县财政专户。乡镇财政所要为村委会提供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收缴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的存根应留存在乡镇财政所备查。 (4)县民政部门负责资助本地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县、乡镇民政部门在组织农民参合缴费之前,提供由其资助的参合五保户和低保户等困难农户名单,并发放到村委会。农民参合缴费工作结束后,民政部门所资助困难群众的参合资金一次性划入县财政基金专户。被救助的上述人员,享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同等待遇。 (5)县广电部门负责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工作,在电视台开辟专栏,广泛宣传新农合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多形式、广角度、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动员活动。 (6)县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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